1、大連初中畢業證書加月份、編號:大連學籍
遼寧?。?/p>
遼寧省自2010年起對單人戶籍考生(包括和與非直系親屬同戶口)提高戶籍和學籍的年度要求。
1、單戶籍考生(含非直系親屬戶籍考生)參加遼寧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遼寧省年度戶籍要求自登記之日起一年以上,高中戶籍三年;當年,自登記之日起在遼寧省戶籍為二年以上,高中戶籍為三年;年。
往屆畢業生如三年內有遼寧省戶籍,還須持有遼寧省中學畢業證。
現役軍人子女和特殊情況考生,參加遼寧省普通高考報名,戶籍、學籍不符合規定時限的,須經市招生辦審核后報送報省招生辦審批。
大連二:
關于印發《大連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教[]77號
區、市、縣教育局、開發區教育衛生局、各局所屬高中:
《大連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大連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20日
主題: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通知
大連市教育局辦學年6月3月28日,
大連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規范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平,根據《遼寧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普通高中(包括獨立高中、完全中學、綜合高中、民辦高中,下同)的學籍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綜合高中、民辦高中的學籍管理工作;高中學歷管理實行宏觀管理。
第三條普通高中生在本市學習的錄取、轉學、停學、恢復、退學、晉升、留級、留級、獎懲、畢業、畢業、非本市在校生,按照規定辦理。這些措施。
第二章入學
第四條普通高中生必須參加全市初中畢業生統一入學考試。根據升學意愿和考試成績被錄取后,持錄取通知書到學校,按照學校相關要求和規定時限到校。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的,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下同)須持相關證明到招生學校辦理延期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入學登記或辦理延期入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報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學手續。記錄。
第五條 開學一個月后,學校將對新生進行審核。復試合格者,予以注冊,并建立學籍;復試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予注冊。
對于已取得學籍的學生,其他學校不得注冊建立學籍。
第六條 學校應為新生準備“班級名單”,并填寫“大連市普通高中學生身份卡”。學籍卡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核印,一般在當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七條學校必須嚴格控制班級規模。班級規模一般不應超過 56 名學生。特殊情況需要擴大班級規模的,須報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學校不得接受已畢業或完成學業的學生重修課程。
第三章遷出
第八條遷出:因特殊原因,戶籍遷出本市或遷入本市其他區市縣(市內四區之間除外)比如父母工作調動,需要調到這個城市。市外就讀的普通高中生可辦理轉出學籍手續。
程序如下:持戶口本或父母的工作調動證明等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批并出具學校出具的調動證明后,報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九條 遷入:戶籍經外省、市遷入本市或遷入本市其他區、市、縣(市內四區之間除外)的,未遷入本市的。在本市學習但戶籍在本市或已取得普通高中學歷并按照本市有關文件精神享受本市公民待遇的學生,可轉入本市普通高中學習。
辦理手續為:高中有轉學證明(區、市、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簽字蓋章)、戶口本、中考檔案(須有錄取的錄取證明)區、市、縣以上部門和普通高中)學生檔案(學籍卡、學生登記表、考試成績證明)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為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學校。
外省市省級重點高中學生轉其他學校申請進入本市省級重點(模范)高中的,將安排在相應的重點(模范)高中就讀原則上。根據學生戶口所在地,安排到普通高中。
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從本市普通高中轉至外省市回本市,必須轉入原學校從。
學校不得無故拒絕正常轉入的學生,不接受未辦理正常轉入手續的學生。
第十條 不同類型普通高中之間不得轉學。普通高中學生不得轉入重點高中,綜合高中和民辦高中學生不得轉入公立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學校。
第十一條本市四區學校之間和區、市、縣學校之間原則上不得轉學。因特殊原因確需調動的,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民辦高中學生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轉校,學生及家長可在民辦高中內申請轉校。
第十二條從國外轉回的中國學生,由市教育局審核其在國外的高中入學手續、留學期間的成績和轉學手續后,安排到相應學校就讀。
外國學生轉入普通高中,按有關規定安排學習。
第十三條除轉回外省市戶籍地外,研究生和受到處罰的學生不予轉送。
第四章非本市戶籍學生
第十四條戶籍非本市學生,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資,并在戶籍所在地取得普通高中注冊的學生常住所在,可以就讀本市普通高中。學習。
流程如下:持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資的證明、暫住證、戶口本、學生證到有關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手續學生注冊所在的原普通高中出具的注冊。學校正常管理。
第十五條在本市四區取得普通高中地位的學生,不得進入其他區、市、縣的學校就讀??h學校。因特殊原因確需就讀易學的,須持有父母工作調動等相關證明,經學校批準后,填寫《大連市普通高中學生就讀易學批準表》 》(一式兩份),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在 Easy School 學習的學生將保留其在原學校的學生身份。學習期滿后,學校將提供相關學業成績,返回原學校繼續學習。
第五章停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病需要停學的,必須持有區、縣級(市、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體檢證明書的休息期必須在三個月以上)),同時提交醫院的病歷、檢查單、就醫及住院收據、保險公司理賠文件等證明材料,并提交書面申請給學校(須由班主任、教育部主任簽字蓋章),經學校批準后發給學校。休學證明應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研究生第二學期不辦理休學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申請停學的,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保留學籍。學生停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學生因病一年后仍需繼續休學的,必須繼續休學程序。學生不得連續停學兩年以上。停課前參加考試的學生成績仍然有效,不再參加考試。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后復學或者休學期間提前復學的,必須出示區、縣級(市)以上醫院康復證明?;蚴屑墸?、復學申請書(須由班主任、教育部主任簽字蓋章)。章)和學校出具復課證明,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復課手續。停學半年以上者,可降級按順序學習。
第六章退學
第十九條高中學生退學,應由學生及其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后,方可退學。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取消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退學,由學校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予以退學。同時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不開具證明:
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無效,學校已缺席連續六周或一個學期超過八周;
與父母取得聯系但未復學或未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
在非注冊學校就讀超過一學年且未辦理續辦手續者;
父母已提交書面出國留學申請者。
第七章升學與復讀
第二十一條普通高中學生完成規定課程,學年成績、各學科思想品德符合升學規定的,按時升學。
第二十二條普通高中生原則上不得留級。因特殊原因需要留級的,應由本人本人申請,并經學校批準,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留級,但必須嚴格限制留級人數。受控。高中畢業年級和重點高中不實行留級制。
第八章獎懲
第二十三條德、智、體三方面表現突出的高中生,應當給予獎勵。獎項分為優秀學生獎、優秀學生干部獎和個人獎三個。
學生在德、智、體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被評為學校、區、市、省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證書。
學生在思想品德、學習、文化體育活動和社會實踐等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蛘呓逃姓块T可以給予個人獎勵,頒發相應證書。
校級以上的獎勵應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件檔案。
第二十四條對嚴重違反校規校紀和社會公德的學生,應當了解情況,分析原因,優先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對少數反復教學不改的,學校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的,須經學校委員會討論批準,并報校長批準。學生被勞動教養、輕微拘留、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經再教育不改正的,應當開除學籍。被學校開除處分的學生,除經校委會集體討論批準外,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取消學生注冊。所有紀律處分必須在通知之前通知家長和學生。
第二十五條對被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的學生,應當積極幫助教育,不得歧視。對通過教育能夠深刻認識錯誤并改正行為的,應當予以撤銷。撤銷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一般應在三個月后。撤銷大過和留校察看一般應在半年后進行。
學生應書面提出撤銷申請,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并按原處分批準的權限辦理撤銷和備案手續。處罰的原因和撤銷處罰的時間應當記錄在學生證和學生檔案中。
第九章畢業與畢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學習期滿后進入普通高中,思想品德合格,各學科成績達到省、市畢業合格條件的,頒發《遼寧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學習期滿前申請離?;虿环袭厴I條件的,可發給畢業證書。 《遼寧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制,市教育行政部門編號印制,由學校填寫并頒發。遺失的文憑將不予補發。
第二十七條 每年9月底前,學校應當對上一學年所有畢業離校學生的姓名進行登記,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章學籍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普通高中必須按照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的統一要求,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學生注冊檔案包括紙質和電子學生注冊檔案,采用大連市普通高中統一格式。
第二十九條普通高中的學籍管理由學校教育辦公室負責。學校應當建立檔案,完善規章制度,安排專人保管學生登記資料。學校領導和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規定,做好學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所有普通高中(包括獨立高中、完全中學、綜合高中和民辦高中),自9月起施行2019 年 1 月 1 日。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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