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復醫學科工作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如何測試醫生執業資格證書?
醫師資格考試的特點是領域準入條件考試,是評論申請醫師資格的人是否具備從業醫師工作所必需的專業素質考試。臨床醫學執業醫師考試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2022年,臨床醫學執業醫師醫學綜合筆試題目一年兩次考試示范點再次進行醫師資格考試。試點考點按原實踐技能考試,但未按第一次醫學綜合筆試題目進行,無違法違紀違規操作的學生,可報名第二次醫學綜合筆試題目(含棄考學生)。示范考點等分配時間。
臨床醫學執業醫生實踐技能考試采用三站式考試方法??荚嚨攸c和知識點按照《醫生資格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意見》的規定開設實踐技能考試產業基地。學生在實踐技能考試產業基地按照三站接受實踐技能考試。每個學生都需要在同一考試產業基地的所有考試站進行測試。
臨床醫學執業醫師綜合筆試題目考試于8月25日和26日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聯合會公示時間為標準。臨床醫學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為4個模塊,每個單元為2個半小時。
臨床醫學執業醫師醫學綜合筆試題全部選擇單選題。A型和B型題,共有A1、A2、A3、A4、B1臨床醫學執業醫師考試總題量約600題。app可以完全免費試題,做題型可以根據考試快速做!
康復醫學科工作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康復醫學科執業資格及申請注冊標準
1、符合《中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國家衛生部令第4號)、《中醫師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國家衛生部令第6號)的有關要求。
2、注冊人員應根據實習期間的技術專業注冊相應類型的醫生資格。中醫技術專業的大學畢業生不能申請臨床醫學、口腔科和公共衛生服務醫生資格。
三、具有臨床醫學學歷,實習期在指定醫療機構檢驗科工作的,可參加臨床醫學醫師資格考試。
四、具有醫學營養學專業學歷的,可以根據實習期的崗位報名參加臨床醫學或公共衛生服務醫師資格考試。
5、取得臨床醫學執業醫師資格的工作人員,取得省部級以上文化教育行政機關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系統學習中醫專業知識2年以上,或者參加過省部級中醫(藥)行政機關批準的西醫學習培訓中醫培訓班,系統學習中醫基礎和中醫臨床關鍵課程的,可以申請中西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取得臨床醫學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工作人員,取得省部級以上文化教育行政機關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系統學習中醫專業知識2年以上,或者參加過省部級中醫藥(藥)行政機關批準的西醫學習培訓中醫培訓班,系統學習中醫基礎和中醫臨床關鍵課程的,可以申請中西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六、根據《醫師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醫師法》第九條第二項的申請資格作出以下補充規定:
1.《醫師法》實施前,具有高等院校醫學??茖W歷,已轉正定級,但未取得醫生崗位資格的,可以憑轉正定級證書和轉正定級證書申請注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并經考核合格證書。
2.《醫師法》實施前,具有中等職業學校醫學學歷,已轉正定級,取得醫師崗位資格,但未取得醫師崗位資格的,可以憑醫師崗位資格證書和所屬診療、預防、衛生保健組織持續從事醫師業務5年以上或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后,申請注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七、七年制臨床醫學、口腔、中醫臨床醫學碩士、八年制大學畢業生在培訓期間相當于大學畢業證書樣本大學本科畢業證書樣本一年生產實踐和一年以上嚴格的臨床護理實踐,畢業后可參加醫生資格考試。
臨床醫學專業、口腔學、中醫藥、公共衛生服務防止醫學碩士或博士生在培訓期間有一年以上的臨床護理實踐或公共衛生服務實踐經驗,畢業后可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8、根據醫學自學考試和電視廣播大學畢業證書樣本,申請醫師資格考試的,除符合《醫師法》及相關資料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19986月30日前,報名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后取得醫學學歷的工作人員,其學歷可作為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2.2003202月31日前,電視廣播大學畢業并取得醫學學位的工作人員,其學歷可作為申請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3.具有醫生資格的在職環境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經自學考試或電視廣播大學畢業后取得的醫學學歷,可作為申請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九、符合《中醫藥中醫藥專業人員醫生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并強烈推薦或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后,在執業醫師的具體指導下,在指定醫療機構工作五年以上的中醫教師或者專業人員,可以申請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通過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試并強烈推薦的中醫教師或者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可以申請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獲得合理從醫資格的中醫師承師承或確有專長工作人員,2000年前參與過全國各地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評而不合格者,仍可申請辦理參與全國各地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評;2000年之前未申請辦理參與全國各地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評的,將來不會再審理全國各地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評申請辦理。
十一、符合注冊執業醫師資格標準的技術人員,可以注冊其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12、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取得省級以上文化教育行政機關認可的中等職業學?;蚋叩仍盒at學學歷的,可以按照規定在跨類技術專業崗位持續實習一年并通過考核后,申請相應類型的醫生資格。
除申請中西醫醫師資格外,臨床醫學類型醫生。
十三、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政策技術咨詢機構工作,符合《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要求的,可以報名參加臨床醫學醫師資格考試。
14、在軍隊公司隸屬于診療、預防和保健組織的工作中,符合報名條件的學生應按照歸口管理標準到駐地周邊知識點公司辦公室報考,并參加相應考試。
在公安邊防、消防安全、警衛部隊診療、預防、衛生公司工作中,符合注冊條件的在職人員可以參照區域注冊人員按照規定在區域注冊。
十五、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實習期截止考試當初8月31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醫師資格考試:1.環境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2.普通高校畢業生主修醫學、助產、藥理、醫學檢驗技術、環境衛生管理;3.非現役軍官持軍隊診療、預防、衛生保健組織提供的實習期確認報名或者在軍隊報名醫師資格考試的;4.現役軍官憑區域診療、預防、保健組織提供的實習期確認報名;5.19982007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職人員環境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取得醫學學師資格考試;6.1999環境衛生員工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后報名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學生;7.2000年1月1日之后,非在職人員環境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電視廣播大學畢業證樣本學習培訓,獲得醫學類學歷報名醫師資格考試的;8.20042001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職環境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電視廣播大學畢業證書樣本學習培訓,取得醫學資格考試。
十七、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生,應當按照《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四十一條的要求進行評估。
18、使用組織提供的實習期滿一年,考核合格證書持續兩次(2年)合理。第三次(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除原實習期滿一年并通過考核外,還應當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具體培訓學校學習培訓6個月,并通過考核。
19、縣級以上中醫藥(藥品)主管機構規定的評估機構提供的全國各地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證書持續兩次(2年)合理。
20、本年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醫學綜合筆試不合格。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考試成績不作為今年參加醫學綜合筆試的依據。
視障診療按摩人員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作為特殊群體制定考試方法。
22.中國臺灣、中國香港、澳門居民及其具有中國(無中國臺灣、中國香港、澳門)醫學學位的外國人的注冊資格另行規定。
23、在學生資格驗證過程中,全國各地應相互支持。其他衛生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幫助確定學生大學畢業機構和學歷的,應密切配合。
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生執業申請登記規章制度。取得醫生資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登記。除本方法第十五條要求外,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申請生效之日起30日內批準申請登記,并發給國務院辦公廳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生執業資格證書。診斷、治療、預防和衛生保健組織可以為本機構的醫生組申請登記流程。
第十四條醫生申請登記后,可以根據申請登記的執業地址、類型和類別,在診療、預防、衛生保健組織中執業相應的診療、預防、衛生保健業務流程。未經醫生登記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不得從事醫生執業主題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登記: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權利的能力;
(二)因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結束之日起至登記申請之日止兩年不滿意的;
(三)受注銷醫生執業資格證書行政處罰法,自處理決定生效日至注冊申請之時止不滿意二年的;
(四)國務院辦公廳衛生行政部門要求不適合診療、預防、保健業務流程的其他情況。
衛生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不申請登記的,應當自申請生效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詳細說明原因。申請人有爭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生效之日起15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生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診療、預防、衛生保健組織應當在3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撤銷家庭申請注冊,并取回醫生資格證書: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
(二)刑事處罰;
(三)取消醫生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法;
(四)本方法第三十一條要求暫停執業主題活動到期,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斷醫生執業主題活動兩年以上;
(六)國務院辦公廳衛生行政部門要求不適合診療、預防、保健業務流程的其他情況。
被撤銷戶申請登記的被告人有爭議的,可以自收到撤銷戶申請登記通知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醫生變更執業地址、類型、類別的,應當按照本方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變更注冊流程。
第十八條中斷醫師執業主題活動兩年以上
有有此方法第十五條要求情況消退的,申請辦理再次執業,理應由此方法第三十一條要求的組織考評合格,并按照此方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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