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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的畢業季節,另一批學生可以結束學業,進入社會。許多學校規定學生違反學校規則,學校有權拒絕頒發畢業證書。在這種情況下,幾年的學習生涯真的想歸零嗎?學生們真的應該放棄獲得文憑的權利嗎?
田在北京的一所大學學習,因為一次考試被認定為作弊。學校根據學校規定對田進行了輟學處理。但處理決定并沒有送達田勇。之后,田勇繼續學習,支付學費,正常參加部門的畢業考試,并取得了優異的成績。但畢業時,學習根據以往的處罰和校規,拒絕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田某向法院起訴北京某大學,最終法院支持田永訴訟:要求學校在規定期限內向田某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行政機關有義務同時通知處罰對手。處罰對手有權辯護。行政行為對方對處罰不滿意,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作為行政主體,公立大學有權制定學校規章制度,規范學習和管理秩序,也有權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相應的處罰。然而,當大學作出勸阻的處罰決定時,它應該通知田,并給他一個辯護的機會。如果田勇辯護,處罰決定保持不變。然后田有權及時提起訴訟。即使最終的處罰仍然被勸阻,田也有權重新選擇大學及時處理轉學身份等事項。
作為處罰主體的學校沒有及時通知處罰決定,并繼續接受田的學費,并在學校期間對田進行了各種學習評估。根據《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賦予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權利。這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學校允許國際學生上學,學生完成學業,以優異的成績完成考核,學校有義務向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我們用十幾年的寒窗苦換來的畢業證書是多么珍貴,學校不能隨意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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