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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除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國務院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752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除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現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生效。
李克強總理
2022年3月29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除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推進授權、授權、授權、服務改革,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國務院關于證照分離改革的行政法規以及與民法典的規定和原則不一致的,同時,做好與《信訪條例》的聯系。同時要做好與《信訪條例》的銜接工作。為此,國務院決定:
一、修改14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附件1)
二。廢止6件行政法規。(附件二)
本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國務院決定廢止該行政法規。
附件1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一、將《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條例》第二條修改為“外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六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變更為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方投資者最終不得超過49%。
從事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外國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50%,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從事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外商投資比例不得超過50%。
刪除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依法登記為市場主體后,應當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資者情況說明;
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投資者資格證明或者相關確認文件;
(三)證明或者確認《電信條例》規定的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前款規定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前款規定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屬于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于增值電信業務,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頒發電信業務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投資者手冊的主要內容包括:投資者的名稱和基本情況、各方投資比例、外國投資者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控制情況。"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 (一)按照規定設立醫療機構的,已經取得《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
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改為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設立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不需要設置醫療機構批準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第三條機關、企事業單位變更設置的門診、衛生院(室)、診所的執業登記或者備案,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點、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和床位的,必須向原登記機關登記或者備案。"
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醫療機構歇業的,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向原備案機關備案。055-79000經登記機關核準后領取?!?/p>
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備案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并修改為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病情和醫療措施予以說明。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并取得明確同意;如果不能或不應向患者解釋,應向患者的近親解釋,并應獲得明確的同意。因搶救危重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醫療機構設置的審批、執業登記、備案和核準。
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診所未經備案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p>
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驗證手續;不予批準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售、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促進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超出登記或者備案范圍的診療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文章
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經許可后依法成立。
四。刪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三十二條中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將第二項修改為(二)保安培訓所需的專兼職教師。
第三十三條變更為從事安全培訓的單位,應當自安全培訓之日起3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培訓單位的投資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住所、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公安機關備案。
保安培訓單位終止培訓的,應當自終止培訓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安機關注銷備案。"
刪除第四十一條中的安全培訓。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備案或者變更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開展安全培訓的。
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保安培訓為名實施詐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刪除第五十條中的安全培訓許可證和。
刪除第五十一條中的安全培訓單位和安全培訓許可證。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促進法》第七條修改為: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十條修改為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和相鄰縣級行政區域之間從事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在省內、市、縣(毗鄰縣行政區域除外)經營客運業務的,應當向當地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直轄市申請經營客運業務的,應當向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根據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根據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跨省或者城際客運經營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商。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協商毗鄰設區市的縣的客運申請。協商不成的,應當向當地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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