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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4起違法行為,內部控制不到位。
中國經濟網
北京,中國經濟網,1月6日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天公布了延邊銀行業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延邊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2021〕11-15號)顯示,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代理管理不嚴格、虛構中介業務增員計劃和業務計劃獎勵、保險銷售不規范。
一、內控執行不到位
截至2019年至2020年,人保壽險延邊分公司個人保險業務區共辦理保險業務5650筆,其中41筆,保費金額21筆.31萬元業務客戶在保單生效后兩年內退保,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險人在公司三個月內再次投保。人保壽險延邊分公司未按照《關于合同規定的通知》(人保壽險吉業發行〔2010〕4)為了保護公司現有的客戶資源,維護客戶的重要利益,有效控制惡性合同的轉換,客戶在保單生效后兩年內退保(猶豫期退保除外)后,三個月內不得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險人在公司投保其他保險限制退保后再次投保的客戶。
韓國時任人保延邊分公司副總經理,負責人保延邊分公司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
二、代理管理不嚴格
2020年3月18日,楊某經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代理人李某介紹,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代理人、代理合同代理人簽字,公司蓋章欄未加蓋公章,代理人代理行為未產生法律效力。2020年,楊某某以代理人身份售了兩份保單:被保險人范某某、身份證號碼*,2020年4月29日,2019年重大疾病保險(至尊版),保費3430元,保險金額12.75萬元的保險傭金是12000元.5元;被保險人李某,身份證號碼*,2020年7月27日,2019年重大疾病保險保費3433元,保險金額5元.78萬元的保險傭金是1201.55元。
冰燕時任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個人保險渠道部經理,對公司代理人管理不嚴格負責。
三、虛構中介業務獲取增員計劃和業務計劃獎勵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譚曉梅下屬團隊利用保險代理人虛假投保、銷售、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累計退保業務保單445件,首期保費收入合計156.39萬元,退保金額71.78萬元。
韓國時任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副總經理,負責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虛構中介業務的增員計劃和業務計劃獎勵。
韓國時任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副總經理,負責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虛構中介業務的增員計劃和業務計劃獎勵。
譚曉梅時任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個人保險業務區經理,直接負責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虛構中介業務的增員計劃和業務計劃獎勵。
作為個人保險業務區的工作人員,朱根霖對上述虛構中介業務獲得增員計劃和業務計劃獎勵負有直接責任。
四、保險銷售不規范
(一)未經投保人同意,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2020年6月29日,楊購買2份保險,分別投保2019年無憂人生重大疾病保險(至尊版)和2019年兒童無憂人生重大疾病保險(至尊版)產品,保障金額3萬元和25.5萬元,繳費期限為20年,每期繳納保費1185元、4539元。上述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為孫,保險單由楊簽字。
20199年到2020年,楊某某作為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在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購買5份保險,《投保單》均未由楊某某簽字。
(2)保險銷售人員協助投保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代理楊為李投保,偽造夫妻關系,上述營銷人員為宋,宋作為楊進入保險代理介紹人,知道楊與李不是夫妻關系,為李投保6種保險產品,首期保費收入元。
(三)投保人影像識別用照片代替人臉識別
在2020年的投保資料中,證明投保人本人的多張圖像資料用手機上的照片代替人臉識別。
(3)被保險人的圖像識別用照片代替人臉識別
在2020年的投保資料中,證明投保人本人的多張圖像資料用手機上的照片代替人臉識別。
譚曉梅是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個人保險業務區經理,負責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違規行為。
延邊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局責令延邊人壽保險分公司改正,并給予警告.72萬元;責令韓國改正,給予警告,罰款3萬元;給予警告,罰款1萬元;警告譚曉梅,罰款2萬元;警告朱根林,罰款1萬元。
以下為原文:
延邊銀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延邊銀監會行政處罰決定)〔2021〕11號)
雙方: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延邊朝鮮自治州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天池路2088號
法定代表人:曲彩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涉嫌違法案件進行了調查和審理,并將行政處罰的事實、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權利。當事人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辯意見。當事人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辯意見。本案已審理結束。
經調查,人保壽險延邊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內控執行不到位
截至2019年至2020年,人保壽險延邊分公司個人保險業務區共辦理保險業務5650筆,其中41筆,保費金額21筆.客戶在保單生效后兩年內退保31萬元。三個月內,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險人再次在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延邊分公司未按照《關于合同規定的通知》
》(人保壽險吉業發〔2010〕4)為了保護公司現有的客戶資源,維護客戶的重要利益,有效控制惡性合同的轉換,客戶在保單生效后兩年內退保(猶豫期退保除外)后,三個月內不得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險人在公司投保其他保險限制退保后再次投保的客戶。
上述事實包括投保單和《關于合同規定的通知》(人保壽險吉業發行〔2010〕4號)等證據證明。
上述事實包括投保單和《關于合同規定的通知》(人保壽險吉業發行〔2010〕4號)等證據證明。
二、代理管理不嚴格
上述事實有投保單、楊某入職代理合同、行政處罰談話記錄等證據。
三、虛構中介業務獲取增員計劃和業務計劃獎勵
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談話記錄、2019年、2020年人保壽險延邊分公司崗位職責分工、人保壽險延邊分公司投保、退保臺賬等證據。
四、保險銷售不規范
上述事實有投保單、行政處罰談話記錄、事實確認書等證據。
貴公司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根據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貴公司改正上述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罰款。
貴公司代理管理不嚴格違反《保險銷售人員監督辦法》第二十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人員管理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理、保險代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們分公司決定責令貴公司糾正上述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0.7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使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編造退保費用等違法活動,《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公司應當規范保險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5)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等不正當手段強迫、誘導或限制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經營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我們決定責令貴公司糾正上述行為,并處以15萬元罰款。
貴公司銷售保險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1)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6)偽造、變更保險合同,或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督辦法》第三十四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行為之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不規定的,對有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進行警告,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們分局決定警告貴公司,并處以1萬元罰款。
綜上所述,我分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責令你公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7.72萬元。
綜上所述,我分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責令貴公司改正,給予警告,罰款17元.72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付款代碼帶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逾期的,每天按罰款金額的3%處罰。(送達處罰決定時,將通知付款碼。)
當事人不接受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吉林省銀行業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決定在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2021年12月28日
延邊銀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延邊銀監會行政處罰決定)〔2021〕12號)
當事人:韓文國
身份證的類型和號碼:****
住址:吉林省長春市****
單位名稱:中國人民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職位:團體保險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原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延邊朝鮮自治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n}政治面貌: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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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虛構中介業務套取增員方案和業務方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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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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