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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承認重慶管理職業學院頒發的畢業證書嗎?
3.重慶管理職業學院的畢業證能被認可嗎?
一、重慶旅游職業學院學生處罰管理規定是什么?
重慶管理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重慶管理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管理職業學院學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規章,制定本規定。為國家培養合格人才。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學生的管理。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學生的管理。
文章
學生在校期間有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的,應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實習訓練、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中違法違紀的,依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
學校給予處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批評教育與紀律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集體討論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程序合法,證據充分,依據清楚,性質準確,處罰適當。學校給予學生的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生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外,還應按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分為以下五種: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記過;
(4)留??荚?;
(5)開除學籍。
學生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情節輕微,應受校紀處分的,由學生所在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口頭批評或通報批評),并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六條受處分人在受處分期間,還應當取消各類考試、考試資格、獎學金和困難補助。
第七條
給予警告的,刑罰執行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嚴重警告處分,刑罰執行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如果受到處罰,刑罰執行期限一般為九個月;如果一個人被處罰,刑罰執行期限一般為十二個月。各級罰款執行期限從處罰決定書發出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處罰的權限和程序:
(一)收集學生違紀證據、處分決定建議及整理相關材料,由二級學院及相關部門辦理,政教處負責審核;
(二)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拘留審查處罰。學生所在的二級學院提出書面處分建議,連同原始材料一并報送學生事務處。學生處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分管領導批準;
(3)開除學籍的,由學生所在的二級學院提出書面處分建議,連同原始材料一并提交學生處。學生處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分管領導和校長辦公室批準;
(4)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提出處分的單位應當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聽取被處分人的陳述和申辯
(1)三個月警告、六個月嚴重警告、九個月記過、十二個月留校察看(應屆畢業生畢業前進步特別突出不滿十個月的),可以書面申請辭退。被學校開除的,不能開除;
(二)受處分后,沒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表現者為顯著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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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班綜合評價成績提高了10%以上;
2.學?;蛘咂渌鐣挝槐頁P積極事跡;
3.積極參加班級、二級學院和學?;顒?,深受學校好評;
4.參加全校及以上各類競賽和文藝演出,獲得名次或表彰;
5.學校認可的其他重大進步。
(3)符合上述條件者,申請填寫《解除處分審批表》,由班委、團支部提出意見。輔導員(班主任)簽署意見后上報二級學院,解除記過處分的二級學院上報政教處。解除拘留處分的,應當報學校負責人批準。
(四)處罰未解除的,執行期滿后,原處罰繼續執行;
(5)已完成其他學業但畢業后未被辭退的學生,按畢業生處理。處罰期滿后,本人將申請終止處罰。用人單位、鄉鎮和街道政府機構應向學校提供工作、實際表現和評價意見。學校批準后,畢業證可以改。處罰期滿后,本人將申請終止處罰。用人單位、鄉鎮和街道政府機構應向學校提供工作、實際表現和評價意見。學校批準后,畢業證可以改。
第10條屢教不改或再受處分者,得開除學籍。
第十一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應當在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出具學習經歷證明,辦理休學手續并離校,檔案和戶籍應當交回戶籍所在地。
第十二條處理學生違紀行為必須有證據。根據我國法律,有效證據如下: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評估結論;
(七)檢查筆錄和現場筆錄;
(八)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結論。
第十三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三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投訴按《重慶市管理職業學院學生校內投訴管理條例(試行)》處理。
第十四條
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投訴進行審查,自收到書面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結論,并告知投訴人。需要改變原處罰決定的,應當直接作出決定;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變更由總統辦公室決定。
第十五條學生如對考試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學??荚嚊Q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六條學生自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申訴。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向學校書面申訴的,在學校復議決定送達后,辦理離校手續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兩個工作日。學校復議后,如需繼續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書面申訴,在教育主管部門復議決定下達后,離校時限可延長至兩個工作日。
七
(五)勾結校外人員打擊報復犯罪等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罰;
(六)受到處分,再次違紀達到處分程度的,在已受處分的基礎上加重處分。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
(2)玩忽職守、違反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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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的;
(四)主動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
(五)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緊急避險造成違法違紀的。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所稱處罰均為以上,含本級。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所稱處罰均為以上,含本級。
第二章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遵守國家憲法,不得有任何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和悔改態度,直至開除學籍:
(1)組織和參與未經批準的示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示威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組織、策劃、參與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學校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生活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活動的;
(二)通過互聯網等渠道張貼、投遞、發送海報、反動傳單,散布反動言論,蠱惑人心,制造混亂的;
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者組織,從事非法活動,出版非法出版物;
(四)組織未經批準的社會、政治、學術活動或者舉辦未經批準的沙龍、俱樂部的;
(五)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團體、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學生團體的名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學校學生團體管理規定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在學校散布宗教或者組織,參加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公安等有關部門處罰的,應當記錄上述情況,直至開除學籍: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拘留、留校檢查和處罰的;
(三)給予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罰款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禁止學生打架。造成人身傷害的,行為人應當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承擔受害人的醫療等必要費用,并根據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第二十四條
禁止學生打架。造成人身傷害的,行為人應當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承擔受害人的醫療等必要費用,并根據情節給予以下處罰。情節嚴重的,直接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一)策劃組織他人打架斗毆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毆打他人或者相互毆打,未受傷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他人輕傷的,給予上述處罰;對他人造成輕傷的,留校察看以上處分;造成他人重傷者,將開除學籍;已終止斗毆,事后因報復打人造成后果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武裝毆打致人受傷的,視情節予以拘留審查或者開除學籍;
(三)結伙斗毆或勾結校外人員幫助斗毆的,給予記過處分;對第一個從重處罰,并檢查以上處罰;
(四)故意向他人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的,記大過處分;造成傷害的,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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