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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受權發布)
北京8月4日電新華社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降低地震災害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抗震勘察、設計、施工、鑒定、加固、維護等活動。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抗震勘察、設計、施工、鑒定、加固、維護等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抗震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綜合設防、突出重點的原則。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抗震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水利、工業、信息化、能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國家有關專業建設項目抗震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抗震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工業、信息化、能源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項目抗震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工作。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抗震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負責。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建筑工程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工程抗震知識宣傳普及,提高公眾抗震防災意識。
第七條國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調查建設項目的抗震性能、抗震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全面掌握建設項目的基本抗震情況,促進建設項目抗震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科學決策。
第八條建設項目應當避免抗震防災專項規劃確定的危險區域。不可避免的,應當采取符合建設工程使用功能要求、適應地震效應的抗震設防措施。
第二章勘察、設計和施工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符合抗震設防的強制性標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和發布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施工單位應負責施工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全過程,明確勘察、設計、施工合同中擬采用的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按合同要求核實勘察設計成果文件,組織工程驗收,確保施工工程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施工單位不得明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說明抗震場地的類別,分析場地的地震效應,并提出工程選址、不良地質處理等建議。
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中,應說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和擬采取的抗震設防措施。在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建設工程中,設計文件應對隔震減震裝置的技術性能、檢驗檢測、施工安裝、使用維護等提出明確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題,位于高烈度設防區和地震重點監測防御區的下列建設工程,并作為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
(一)重大建設項目;
(二)地震期間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項目;
(三)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要盡快恢復的建設項目。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說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設計文件等材料進行抗震設防審批。
對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設計文件等材料進行抗震設防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審查,批準采取合理可行的抗震設防措施。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應作為施工圖設計和審查的依據。
前款所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是指超過國家現行標準規定的適用高度和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以及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
第十四條總承包商、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措施施工質量的管理。
國家鼓勵總承包商和建設單位通過信息手段收集和保留隱蔽工程施工質量信息。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物的設計使用壽命、結構體系、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等具體情況和使用維護要求記錄在使用說明書中,并將使用說明書交付給用戶或者買方。
根據抗震救災中的使用功能和作用,建筑工程分為特殊設防、重點設防、標準設防和適度設防。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重點設防的要求采取抗震設防措施。
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所、廣播電視等建筑位于高強度設防區、重點地震監測防御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確保本區域地震設防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除前款規定外,國家鼓勵建設項目采用隔震減震技術,提高抗震性能。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制定隔震減震裝置的相關技術標準,明確一般技術要求。鼓勵制定嚴格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唯一編碼制度和產品檢驗合格印鑒制度,采集、存儲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檢測等信息,確保隔震減震裝置質量信息可追溯。隔震減震裝置的質量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建立隔震減震工程質量可追溯體系,利用信息手段收集和存儲隔震減震裝置采購、勘察、設計、現場檢測、安裝施工、竣工驗收信息,并納入建設項目檔案。
隔震減震裝置用于施工工程前,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下取樣,送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施工工程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減震裝置。
總承包承包的,隔震減震裝置屬于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由總承包商自行完成。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施工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測試圖像數據和測試報告的記錄和保留制度,對測試數據和測試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測試數據和測試報告。
第三章鑒定、加固和維護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業主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國家鼓勵對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建設項目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第二十條抗震性能鑒定結果應當確定建設工程是否存在嚴重的抗震安全隱患,是否需要抗震加固。
抗震性能鑒定結果應真實、客觀、準確。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所有人應當對有嚴重抗震安全隱患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監測,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措施。
對于需要抗震加固且具有加固價值的建筑工程,業主應當進行抗震加固。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所、廣播電視等建筑位于高強度設防區、地震重點監測防御區進行抗震加固時,應充分論證后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確保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二條抗震加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并符合抗震設防的強制性標準。
竣工驗收合格后,抗震加固時間、后續使用壽命等信息應通過信息化手段或在建設項目的顯著部分設置永久標志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檢查、修復、維護建設項目的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裝置和隔震標志,及時消除安全風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損壞或拆除建筑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裝置和隔震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停止變更、損壞或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裝置和隔震標志,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條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建設項目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農村建設項目的抗震性能。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農村住宅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項目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農村危房改造、移民搬遷、災后恢復重建等,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分發適合農村的實用抗震技術圖集。
抗震技術圖集可用于農村住宅建設,也可委托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按圖集或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住宅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抗震的指導和服務,加強技術培訓,組織抗震示范住房建設,促進抗震性能良好的結構形式和施工方法的應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抗震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建設項目抗震管理機制,將有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工作所需資金納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區實際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對地震風險進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老房子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結合電梯加裝、節能改造等開展抗震加固,提升老舊房屋抗震性能。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提高建設項目的抗震防災能力,支持建設項目抗震相關產業的發展和新技術的應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抗震性能鑒定和抗震加固。
第三十一條國家鼓勵科研教育機構建立建設工程抗震技術實驗室和人才培訓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新技術產業化工程用地和融資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建設項目抗震新技術推廣目錄,加強對建設項目抗震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培訓。
地震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建設工程安全應急評估和建設工程震害調查,收集、保存相關資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強制性
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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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數據信息庫,并與應急管理、地震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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