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根據實際需要確定證人必須出庭:檢察官、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證人應當出庭作證?!?/p>
證人單獨作證和聊天-證人出庭
眾所周知,證人證言具有主觀性大、不穩定的特點。證人不出庭作證?直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證人證言筆錄是否嚴密科學?可以說,證人出庭作證在現實中面臨著許多問題。
完善證人出庭制度是深化司法制度和工作機制改革的任務要求。證人出庭有利于控辯雙方對證詞的相關問題進行法庭質證,有利于審判人員根據質證情況判斷證詞的真實性和案件中的證明,從而對案件作出正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根據實際需要確定證人必須出庭:檢察官、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證人應當出庭作證?!?/p>
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查明犯罪事實。作為一個了解案件情況的人,證人的證詞對查明真相具有重要意義。但證人證言是主觀的,其證明力往往受到時間、來源、犯罪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因此需要篩選和質證?!缎淌略V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檢察官、受害人、被告、辯護人在法庭上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作證是在審判階段篩選證人證言的重要途徑。
根據本款規定,證人證言符合三個條件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首先,檢察官、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包括檢察官、當事人認為證人證言不符合實際情況,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
二是證人證詞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即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需要出庭作證,這是考慮我國實際情況的規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證人出庭率很低,原因有很多。既有傳統原因,也有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例如,他們害怕報復,認為出庭作證會損害自身權益;出庭作證延誤時間,影響收入;這個案子與你自己無關。多一件事總比少一件事好,等等。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如加強對證人的保護,補償出庭作證,鼓勵證人出庭。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證人都必須出庭。而且,證人出庭是不現實的,所以這里的規定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證人證詞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包括直接目擊案件的發生,是案件的主要甚至唯一證人,對確認其他可能的證據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影響定罪和量刑,還影響定罪和量刑。
第三,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這里規定了出庭作證的必要性。人民法院應當考慮證人是否應當出庭,包括異議和對定罪量刑的影響。法官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其他證據,確定本款規定的未出庭作證人證詞是否可以排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的規定,未作證人的書面證言,應當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的意見,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未出庭作證人的書面證詞存在矛盾,不能排除矛盾,無證據確認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為督促證人出庭作證,對拒絕出庭作證的證人確立了懲罰性后果。
首先,如果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出庭的措施。所謂強制出庭,就是法院派以強制手段將證人帶上法庭,所采取的手段是拘留。這是我國法律授權司法機關對證人采取強制措施,屬于強制措施制度所發生的主要變革。其次,證人無理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法院可以對證人進行訓誡。情節嚴重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后10日內拘留。這種拘留是法院為維護法院審判秩序而享有的司法拘留措施。
但是,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刑事訴訟法沒有確立排除證人在庭外作出的證詞記錄的法律后果。法院明確要求法院不得以鑒定意見作為定案依據,對應當出庭作證拒絕出庭的鑒定人。法院也可以采取排除鑒定意見的措施,但排除規則不適用于證人的證記錄。這種制度安排似乎沒有令人信服的合理性和相排,似乎沒有令人信服的合理性和相當性。
但是,法院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而未通知的,刑事訴訟法也沒有對法院審判確立程序性制裁的后果。特別是在一審法院應當召喚證人出庭作證而不是通知,而是通過閱讀證詞記錄組織證人證詞法院調查,二審法院可以將法院審判視為違反法律程序,影響公平審判,從而根據原判決撤銷,回到重審?刑事訴訟法顯然沒有針對性的程序規范。
從這個角度來看,只有拒絕履行證人的處罰措施,而不是證人提供的法庭證詞記錄,但不適用排除規則,仍然允許法院將證詞記錄作為記錄的基礎,系統設計可能難以從根本上解決證人拒絕出庭的問題,減少法院拒絕通知證人出庭的現象更難發揮作用。畢竟,在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問題上,除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因素外,還有法院拒絕通知證人出庭并主動閱讀證詞記錄的原因。
為彌補刑事訴訟法的不足,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確立了明確的法律后果。根據司法解釋,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法院不能確認證詞的真實性,證詞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根據本解釋,法院排除書面證詞有兩個條件:一是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二是證人的書面證詞,經法庭質證后不能確認。顯然,如果證人應該出庭而不出庭,其書面證詞不一定會失去證據資格,法院仍然可以在法庭上宣讀,并提交控方和辯方進行質證。法院拒絕以書面證言為依據的主要原因不是證人沒有出庭作證,而是書面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由此可見,這里確立的證言排除規則本質上仍然是證明力規則,而不是證據能力規則。
證人必須單獨作證的規定和阿里女員工案二審將于9月2日不開庭宣判張國妻子:找證人出庭作證
封面新聞文憑樣本網石偉
8月30日,阿里女員工案張國的妻子紀蘭(化名)發消息稱,該案二審將于9月2日不開庭。紀蘭告訴封面新聞文憑樣本網,6月一審后,她已說服當晚晚餐的證人出庭作證。
晚酒局(來源網絡)
2022年6月22日,濟南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對張國進行一審公開判決,判處被告張國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張國當庭上訴。
根據濟南中級人民法院微信消息,法院審理發現,2021年7月27日晚,張國在參加宴會時首次與受害人周見面,趁周醉酒,在餐廳前臺和包間附近猥褻周。第二天7點左右,張國到周某酒店房間對周某實施猥褻行為。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據紀蘭介紹,她在一審中未能被允許參加審判。事件當事人周未出庭,另一方王未被法院允許出庭作證。
一審結束后,周發表了2萬多字的長文回應,再次詳細說明了事件的過程,表示不承認法院的判決。
紀蘭說,她父親正在住院化療。9月2日,她可能無法在醫院離開,也無法參加不開庭的判決。我找到了當晚晚餐的其他證人,他們愿意在二審作證?!?/p>
證人出庭作證有效嗎?
法律分析:證人出庭作證對案件事實的影響不能說是特別的大,證人證言能起到的影響是有限的。公安機關收集的其他確切證據,如書證、物證等,是定罪證據的關鍵。這些證據要跟證人證言相吻合的情況下才行,如果證人證言和其他證據有出入,也是不輕信口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有權對在執業活動中知道的客戶的相關信息和信息保密。但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道客戶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通知司法機關。
畢業證樣本網創作《證人在哪里,證人單獨作證》發布不易,請尊重! 轉轉請注明出處:http://www.fangrui88.com.cn/504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