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廣東分行是我省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的管理機構。企業向本單位職工發行股票、債券,經開戶銀行審核,經當地人民銀行批準。在本省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應當經主管部門同意,向當地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廣東分行批準。
廣東省金融經營許可證樣本
廣東省五張金融牌照。
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方正集團、中國長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驗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廣東金融機構
《廣東省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的融資債務時,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
本實施細則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分支機構是指融資擔保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省級融資擔保公司是指省級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企業依法設立和控制的融資擔保公司。第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以安全、流動性和收益為經營原則,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和合同約定。第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依法開展業務。第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循法律、法規、《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擔保公司應對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損害客戶利益的活動。第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第七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公室)和地級以上市金融局(辦公室)是我省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省財政辦公室負責省級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并對省級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省財政辦公室負責省級融資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是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市財政局(辦公室)具體負責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的初審或審批,并對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分支機構進行日常監督和風險處置。第二章
第八條設立、變更、終止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經省財政辦公室審批。
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在公司名稱中注明融資擔保,由省財政辦公室頒發營業執照,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名稱中不得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第九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具有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省財政辦規定的其他審慎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實行區域分類管理。
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地區是二級地區。一級地區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低于1億元,二級地區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低于50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第十一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書。注明擬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地、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注明經濟和金融發展、市場需求分析、公司業務發展戰略規劃、風險控制措施、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等內容。
(三)章程草案。應包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等。
(四)股東關于入股資金來源合法性及持續出資的承諾書。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
(六)股東基本情況報告。包括法人股東近三年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和信用狀況,以及自然人股東的資金來源和信用狀況。
(八)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書。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消防設施證明等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省財政辦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廣東省股票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為加強企業股票債券管理,提高資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護股票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第二條
發行股票票和債券時,必須堅持自愿認購的原則,不得強派。第三條股票、債券可以轉讓(僅限于本單位),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分行是我省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的管理機構。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代理股票、債券的發行、轉讓和貼現。第二章股票第五條
股票是投資企業股份資本的憑證。股東為發行股票企業的股東,股東有權參與或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股息,并按其股份對企業承擔經濟責任。第六條
發行股票企業必須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各種經濟形式的聯合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下同)。第七條
發行股票創立股份制企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第八條
現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向社會發行股票的總額不得超過企業自有資產凈值的49%(即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除去折舊和借款資金后)。第九條
企事業單位認購的股票為集體股,個人認購的股票為個人股。第十條股票以定額記名的形式,不得退股,不得經省人民銀行特別批準在市場上流通。第十一條
發行股票的企業應當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列支,每年發行的股息和股息總額不得超過股息總額的15%。集體股或個人股的股息率不得超過銀行公布的單位或居民存款年定期利率的20%。第十二條
發行股票企業解散或破產時,支付工資、生活費、納稅、償還貸款、償還債務后,其余資產按企業全部資本的比例清償股東。第三章債券第十三條
債券是指定面額和還款期限的債權證明。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時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不承擔企業經濟責任。第十四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企業可以發行債券。第十五條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企業自有資產的凈值;超額部分必須有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擔保。第十六條
債券可以申請貼現。第十七條
債券發行企業應當按時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個人購買的債券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的25%;單位購買的債券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同期單位存款利率的20%。第十八條
企業可以根據投資項目的特點和市場需求,發行煤炭、電力、原材料或房屋(僅限于企業生產的產品)償還的債券。第四章股票債券管理第十九條
企業向本單位職工發行股票、債券,經開戶銀行審核,經當地人民銀行批準。
在本省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應當經主管部門同意,向當地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廣東分行批準。
經跨省人民銀行同意,企業跨省發行股票、債券,并委托當地金融機構發行。第二十條
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企業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必須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第二十一條企業申請發行股票、債券,下列材料應提交;
(一)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二)《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申報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行頒發的營業執照;
(四)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章程或辦法(包括投資項目、發行總額、
發行范圍、效益預測、收益分配等。
(五)新建企業必須有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
(六)集資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必須提交國家批準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文件。第二十二條
批準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應當按季度向當地人民銀行提交集資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當地人民銀行和開戶銀行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
批準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應當按季度向當地人民銀行提交集資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當地人民銀行和開戶銀行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止擅自發行股票和債券的企業,并要求其退還籌集的資金;拒絕服從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進行制裁,直至凍結存款,中斷信貸關系。
本辦法頒布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應當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不補辦者,按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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