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號、經營者名稱、住所、營業場所、倉儲場所、經營范圍、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事項。在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分支機構調整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表和有關證明。
新農藥經營許可證樣本
農藥經營許可證在哪里?
農藥經營許可證地址:
到當地農業局辦理,如不清楚當地農業局可撥打114查詢。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規范農藥經營行為,加強農藥經營許可證管理。
本辦法適用于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查、發放、監督管理。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監督指導國家農藥經營許可證管理。
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頒發;其他農藥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根據農藥經營者的申請分別頒發。
第五條農藥經營許可證由一企一證管理,農藥經營者只頒發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加強農藥營業執照信息管理,及時將農藥營業執照、監督管理等信息上傳到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章申請受理
第七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專業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以上學習經驗,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者;
(2)營業場所不少于30平方米,倉儲場所不少于50平方米,與其他商品、生活區、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從事其他農業投資的,應當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配備通風、消防、防毒等設施,有適合農藥品種、類別的貨架、柜臺等展示展示的設施設備;
(四)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錄農藥采購、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五)有采購檢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經驗;(二)銷售柜臺、倉儲場所及配套安全設施設備標識明顯;
(三)按照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指定經營布局。
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有關規定。
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有關規定。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指定經營規定。
第八條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經營者學歷或培訓證書;
(四)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五)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六)有關管理制度的目錄和文本;
(七)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聲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應同時提交申請材料。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不需要農藥營業執照的,立即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有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人需要在現場或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所有內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審查決定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委托下級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三章審查決定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委托下級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號、經營者名稱、住所、營業場所、倉儲場所、經營范圍、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事項。
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注明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
農藥經營許可證編號規則為:農藥經營許可證編號規則: 省份簡稱 發證機關代碼 業務范圍代碼 順序號(四位數)。
經營范圍按農藥、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分別標注。
農業部統一制定農藥經營許可證樣式。
第四章延續第四章
第十三條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在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分支機構調整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表和有關證明。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符合條件的,重新頒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增加經營范圍限制使用農藥、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申請延續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申請表、農藥經營綜合報告等材料。
第十七條原發證機關審查申請材料,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或者不符合農藥經營條件的,不予繼續。
第十八條農藥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說明原因,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專門從事衛生用農藥的;(二)農藥經營者在發證機關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
(3)農藥生產企業在生產場所銷售企業生產的農藥,或者直接向農藥經營者銷售企業生產的農藥。
第二十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將農藥經營許可證放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采購銷售賬戶,詢問買方病蟲害發生情況,必要時檢查病蟲害發生情況,科學推薦農藥,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不得誤導買方。
限制農藥使用的經營者應當為農藥使用者提供藥品指導,并逐步提供統一的藥品服務。第二十一條限制農藥使用的,不得使用互聯網經營。利用互聯網經營其他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超出經營范圍或者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
第二十二條農藥經營者應當自每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季度農藥經營數據上傳到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或者以其他形式報發證機關備案。
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后30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調查統計農藥銷售情況,建立農藥經營信用檔案并公布。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發現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依法注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農藥經營者申請注銷的;
(二)依法終止主體資格的;
(三)農藥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的;
(四)依法撤銷、撤銷、撤銷農藥經營許可證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農藥經營許可證管理職責,自覺接受農藥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上級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農業部門農藥營業執照管理的監督,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的,應當向任免機關或者監督機關提出處罰建議。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查處理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農藥經營監督管理職責,行政區域內違法農藥經營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給予營業執照或者拒絕給予營業執照;
(三)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四)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非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有權向農業部門報告,農業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嚴格對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非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有權向農業部門報告,農業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嚴格對舉報人保密。經核實,對生產安全發揮積極作用或者重大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條農藥經營者非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生效。2017年6月1日前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并依法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本辦法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可以在有效期內繼續從事農藥經營活動,但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90天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農藥經營許可證編號
2015年危險化學品新目錄實施后,如何撰寫農藥經營范圍。
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農藥原藥或具體產品名稱應填寫。有危險化學品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要能經營農藥
賣農藥需要什么證書?
首先到當地安全監督局辦理農藥危險品營業執照,然后到農業局辦理農藥營業執照,最后憑農藥營業執照和農藥危險品營業執照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不少于一名植物保護專業技術人員;(2)銷售、倉儲場所、安全保護、環保設施設備;(3)有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員工業務培訓制度;(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的農藥屬于危險化學品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經營者學歷或培訓證書;
4.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
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n}5、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n}6、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有進貨查驗、臺賬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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