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8年10月12日14,劉某某駕駛一輛白色小型汽車在葉縣廣安路至昆陽大道路段行駛時被葉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調查核實,該車存在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民警立即暫扣涉嫌套牌假牌的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該車駕駛員劉某某2500元罰款,記12分的處罰。
下面,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看看關于平頂山做假證和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舉行新聞通氣會的內容吧!
12月13日上午,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舉行新聞通氣會。會議由副支隊長王旭杰主持。支隊長侯樹嶺通報一批交通違法較多的運輸企業、事故多發路段和交通違法典型案例。
據副支隊長王旭杰介紹:為震懾交通違法行為,警示交通參與者,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平頂山市公安部門嚴管嚴查,針對“三超一疲勞”、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違法停車、占用應急車道、嚴重涉牌涉證、酒駕醉駕、客車凌晨2時至5時違規通行、涉及?;奋囕v非法通行等突出違法問題,集中精力嚴查嚴處,形成了嚴管高壓態勢。
支隊長侯樹嶺通報一批交通事故多發路段、假牌套牌假證典型案例、危險駕駛典型案例等違法案例予以曝光,具體如下:
汝州:G238國道汝州市小屯鎮1468KM至1500KM+100路段
魯山縣:G311國道K475+000至K475+500路段
市區:S234省道K2+000至K2+500路段
1、市區平桐路市區路段該路段標志標線缺失,村莊路口提醒設施缺失
2、市區許南路市區路段該路段標志標線缺失,村莊路口提醒設施缺失
4、舞鋼市龍泉路大壩上口至下口該路段陡坡、車速高
5、葉縣省道公路(常村段) 該路段路面較窄、道路平坦,沿途彎道多,路面起伏坡度較長較大,沿途經過多個村莊、學校
6、葉縣省道公路(任店、夏李段) 該路段路面平坦、沿途小型橋梁、交叉口較多,且行車速度快,各種交通安全標志設施相對不足
7、郟縣西環路廣闊大道路口該路段樹木影響駕駛人視線
8、郟縣329省道李口袁莊路段省道該路段標志標線缺失
9、寶豐縣寶趙公路肖旗鄉煙站路段縣道 該路段車流量大,過往車輛車速較高
10、寶豐縣寶趙公路肖旗鄉煙站路段 該路段車流量大,過往車輛車速較高
11、汝州市龍山大道朝陽路交叉口該路段信號燈未接通
12、汝州市207國道馬窯路口(1467KM+600M) 該路段道路交叉口位于坡道路段,存在視距不良
13、石龍區寶石快速撈飯店十字路口該路段路面通行條件良好,車速較快,十字路口無信號燈控制
14、魯山縣311國道魯山縣馬樓鄉西崗至虎營路段 該路段車流量大,車速較快,限速禁令標示不完善
15、魯山縣311國道魯山縣董周鄉八里倉東路段該路段三岔路口,車流量大,限速標志及減速設施不完善。
1、2018年10月18日16時,黃某某到葉縣交警大隊車管大廳辦理交通違法處理業務,民警發現其駕駛證有偽造嫌疑。經調查,其所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系2017年100元通過非法辦證人員辦理的假駕駛證。黃某某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2018年10月14日21時30分許,朱某某駕駛無號牌白色斯巴魯牌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葉縣廣安路被葉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因朱某某實施了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依法給予200元的罰款;并有飲酒嫌疑,經抽血檢驗,駕駛員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2.18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2018年10月11日8時許,張某某駕駛無牌三輪汽車在葉縣昆陽大道與九龍路交叉口被葉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因為張某某實施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依法給予張某某200元的罰款。
4、2018年10月12日14,劉某某駕駛一輛白色小型汽車在葉縣廣安路至昆陽大道路段行駛時被葉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調查核實,該車存在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民警立即暫扣涉嫌套牌假牌的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該車駕駛員劉某某2500元罰款,記12分的處罰。
5、2018年10月4日11時,楊某某駕駛一輛無號牌眾泰牌小型轎車在汝州錫海線新2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時被汝州市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查,楊某某準駕車型為C4D,未取得小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該車駕駛員楊某某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合并罰款400元的處罰。
6、2018年10月11日17時,許某某駕駛一輛未懸掛號牌的灰色御捷低速汽車沿汝州市錫海線由南向北行駛被汝州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調查,該車駕駛人許某某存在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許某某合并給予罰款400元的處罰。
7、2018年10月13日10時,彭某某駕駛一輛無號牌低速車在汝州市錫海新207國道行駛時被汝州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調查彭某某其駕駛證于2018年2月扣滿12分,駕駛證處于暫扣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民警對其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合并給予罰款400元的處罰。
8、2018年10月18日17時許,劉某某駕駛豫DZ88**號牌普通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平頂山市湛河區新南環路行駛至姚孟二電南門西側附近處時被姚孟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查,駕駛人劉某某涉嫌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并處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9、2018年10月10日23時12分許,張某某駕駛車牌號為豫D*0的小型汽車行駛至新華路南環路交叉口,因其使用了車牌號為豫D*7的機動車號牌被群眾舉報,后輕工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民警將其查獲。張某某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被處以罰款2500元的處罰。
1、2018年11月29日7時,汝州交警大隊民警執勤巡邏至經過朝陽路與城垣路交叉口時,一輛白色眾泰車停在直行道內,駕駛人狀態異常。經檢查,執勤民警發現該車駕駛人李某某有酒駕嫌疑,民警將駕駛人帶回大隊進行酒精呼氣測試,檢測結果顯示酒精含量為184mg/100ml,對李某某抽血化驗并送檢結果顯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3.6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2018年12月04日16時,馬某某駕駛豫D9***7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魯山縣北環路發生交通事故,接警后迅速趕往現場,發現當事人馬某某有酒駕嫌疑,將其依法傳喚至魯山縣交警大隊進一步調查,并帶至醫院抽血送檢。后經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6.51mg/100ml。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2018年12月04日21時,華某某駕駛豫D8***5小型汽車在墨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因有酒駕嫌疑被魯山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后經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0.15mg/100ml。華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2018年11月27日22時,董某某駕駛牌號為豫A***YE的白色轎車行至建設路與中興路交叉口西50米時,因有酒駕嫌疑被中興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執勤民警查獲。后經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從送檢的董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83.7mg/100ml。董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2018年11月22日零時,王某某駕駛豫D233XX的小型轎車沿新華區湛北路由西向東行駛到迎賓路左轉時,撞上湛北路橋上的護欄,被執勤民警查獲,后經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0.94mg/100ml,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2018年11月16日20時許,馬某某駕駛豫D3***B號黑色長安牌小型汽車沿葉縣廉村鎮洪辛線由南向北行駛,行至赫楊村南地被葉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駕駛員馬某某有飲酒嫌疑,后經抽血檢驗:駕駛員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9.69mg/100ml,馬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2018年12月9日16時許,張某某酒后駕駛豫D5****號森雅牌小型轎車到在寶豐縣城人民路新百匯商場門前時,被寶豐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抽血化驗檢測為:286mg/100ml,張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2018年11月26日12時許,李某某駕駛豫DGD***的小型普通客車沿湛河區新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湛南路交叉口時,被輕工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執勤民警查獲,因李某某身上有酒氣,遂將李某某帶至解放軍一五二醫院進行抽血,根據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12mg/100ml,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018年11月17日20時45分,尹某某駕駛立馬牌二輪輕便摩托車沿舞鋼市武功路段由西向東行駛至武功轉盤附近時,因有酒駕嫌疑被舞鋼市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后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從送檢的尹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71.68mg/100ml。尹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2018年11月25日16時30分,楊某某駕駛一輛豫D****5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衛東區辛北村文化廣場時發生交通事故,平頂山市公安局東工人鎮分局交管巡防大隊民警接110指揮中心指派迅速趕到現場,經調查,駕駛員楊某涉嫌酒后駕駛,后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鑒定,從送檢的楊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45.09mg/100ml,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一個月來,該市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起,其中酒駕367起,醉駕169起,機動車闖禁行1344起,涉牌涉證交通違法112起,客貨運車輛超速5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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