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30問
結婚的法定年齡?
男女結婚年齡要求不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的規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歲,女性不得早于二十歲。
婚姻無效的情況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注:《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要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誰能申請確認婚姻無效?
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
(二)未達到法定婚齡的近親屬;
(三)以禁止結婚的親屬為由,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談婚論嫁可以要求天價彩禮嗎?
不能?!睹穹ǖ洹返谝磺Я闼氖l第一款規定,禁止買賣婚姻,禁止借婚索取財產。
婚姻關系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
有三種情況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一是因脅迫而結婚;
二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三是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被脅迫結婚的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脅迫是什么?
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行為人對對方或其近親的生命、身體、健康、聲譽、財產造成損害,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結婚,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民法典對可撤銷婚姻中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嗎?
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因隱瞞重大疾病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注: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般來說,一年內的期限是固定期限,不能因其他因素而延長、扣除或重算。
婚姻無效或撤銷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是身份關系的恢復,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一般理解為根本不結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
二是財產關系的重置,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約定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三是同居期間子女適用法律不受影響,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依然適用。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的規定,無效或者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也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重婚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出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什么是事實婚姻?
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都符合婚姻的實質性要求,按事實婚姻處理。
Q10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有:
(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有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
夫妻有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
注:《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取得的財產收入。
《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在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一)一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
(二)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
第二十六條規定,婚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收入,除果實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六條規定,婚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收入,除果實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一方婚前租賃、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以一方名義登記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Q11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賠償;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確定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注: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軍人傷亡保險、傷殘補貼、醫療生活補貼屬于個人財產。
注: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軍人傷亡保險、傷殘補貼、醫療生活補貼屬于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Q12
夫妻能約定婚前婚后取得的財產歸屬嗎?
是的,但需要書面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同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屬于各自、共同或者部分。本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各自,夫妻一方對外債務,對方知道約定的,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注: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對方知道協議的,夫妻一方有舉證責任。
Q13
婚前或婚姻期間,承諾以自己的名義給對方所有的房子,在房地產變更登記前可以撤銷贈與嗎?
可以,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期間,當事人同意將一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轉讓贈與財產權利前撤銷贈與。
Q14
未經對方同意,如果一方出售并變更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登記,恢復嗎?
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房地產登記的,不予追回。
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房地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所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Q15
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事后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圖的除外。
Q16
配偶婚前必須承擔對方的個人債務嗎?
配偶原則上不需要承擔對方婚前的個人債務,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要承擔。
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索賠婚前個人債務的權利。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除外。
Q17
夫妻共同債務是什么?
1.與他人串通,虛構債務;
2.賭債、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承擔的債務。
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支持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債務為共同債務的。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在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承擔的債務,第三方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Q18
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還需要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嗎?
需要。
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Q19
丈夫不喜歡妻子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嗎?
不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都有自由參與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
Q20
一方收入低或勞動能力喪失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支持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義務互相扶養。
當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其支付扶養費。
Q21
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夫妻能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能,必須符合法定情況
。
{n}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n}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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