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84年5月31日通過
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一次修改決定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次修改決定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8月20日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兵役登記
第三章 平時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五章 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六章 軍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生
第七章 戰時兵員動員
第八章 服務待遇和養老待遇
第九章 安置退伍軍人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兵役,確保公民依法服兵役,確保軍人補充和儲備,建設和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每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志愿兵役與志愿兵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兵役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堅持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堅持適應國防和軍隊建設,遵循服從國防需要、注重戰爭準備、突出服役榮譽、體現權利義務的原則。
第五條 無論民族、種族、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如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義務按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六條 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軍人;預編到現役部隊或者預備役部隊服預備役的,稱為預備役人員。
第七條 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享有公民的權利;服兵役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 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規章制度,忠于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
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承擔戰備服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隨時準備參加戰爭,保衛祖國。
軍人和預備役人員應當依法宣誓服役。
第九條 在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領導下,國防部負責全國兵役工作。
省軍區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省軍區(駐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各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兵役。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規定完成兵役任務。兵役工作業務由人民武裝部辦理,無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一個部門辦理。普通高等學校應當有負責兵役的機構。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行政區域內兵役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將軍事工作作為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軍事支持、政治支持和人民評價的內容。
國家加強兵役信息化建設,采取有效措施實現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促進兵役信息收集、處理、傳輸、存儲等技術的現代化,為提高兵役質量和效率提供支持。
兵役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兵役宣傳教育,增強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識,營造光榮的社會氛圍。
第十三條 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建立功勛的,按照國家和軍隊對功勛榮譽表彰的規定予以表揚。
組織和個人在兵役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兵役登記包括第一次兵役登記和預備役登記。
第十五條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進行第一次兵役登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安排,組織本單位和行政區域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初步兵役登記。
第一次兵役登記可以網上登記,也可以在兵役登記站(點)現場登記。兵役登記應當如實填寫個人信息。
第十六條 縣、自治縣、無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符合預備役條件的,可以根據需要登記預備役。
退出現役的士兵應當自退出現役之日起40日內,退出現役的軍官應當自確定安置地之日起30日內,向安置地縣、自治縣、市、市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變更兵役登記信息;其中,符合預備役條件,經部隊確定需要辦理預備役登記的,還應當辦理預備役登記。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兵役登記。
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每年組織兵役登記信息核實,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公民兵役登記,確保兵役登記及時、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規定了每年征集現役士兵的人數、次數、時間和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征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集工作。
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征服現役;當年未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前仍可征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年齡可以放寬到24歲,研究生的年齡可以放寬到26歲。
根據軍隊的需要,女性公民可以按照前款的規定服現役。
根據軍隊的需要和自愿,可以征集17歲以下的公民服現役。
第二十一條 符合征集條件的公民經初次兵役登記并初步審查后,稱為應征公民。
征集期間,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征集機構的通知,按時參加體檢等征集活動。
符合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征集機構批準,被征集現役。
征集期間,被征集公民現役、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的,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軍事建設的需要,支持兵役征集。
第二十三條 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可以緩征。
第二十四條 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監督、調查、調查、起訴、審判或者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服刑的,不予征集。
第二十五條 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務兵役士兵稱為義務兵,志愿兵役士兵稱為士兵。
第二十六條 義務兵服現役兩年。
義務兵服役期滿后,根據軍隊需要和自愿,經批準可選為士兵;服役期間表現特別好的,經批準可提前選為士兵。根據軍隊的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募士兵。
軍士實行分級現役制度。軍士服現役期一般不超過30年,年齡不超過55歲。
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募士兵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 士兵服役期滿后,應當退出現役。
士兵因國家建設或者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經軍隊醫院診斷不適合繼續服現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第二十九條 士兵服現役的時間自征集機構批準入伍之日起計算。
士兵退出現役的時間是軍隊退出現役命令的日期。
根據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軍隊和兵役機關應當根據軍隊需要選擇和確定士兵預備役;經考核,適合作為預備役軍官的,應當作為預備役軍官。
第三十一條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符合士兵預備役條件的公民,由軍隊和兵役機關根據軍隊需要選擇和確定士兵預備役。
第三十二條 預備役士兵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預備役士兵達到預備役最高年齡的,退出預備役。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官從以下人員中選拔招聘:
(一)軍校畢業生;
(二)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
(三)優秀現役士兵;
(四)軍隊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
根據戰時需要,可直接從現役士兵、軍校學生、預備役軍官等人員任命軍官。
第三十四條 預備役軍官包括以下人員:
(一)退出現役的軍官決定服軍官預備役;
(二)決定退出現役軍官預備役的士兵;
(三)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三十五條 軍官服現役和預備役的最高年齡,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現役軍官已滿最高年齡或者最高年級的,應當退出現役;需要延長或者暫?,F役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現役軍官因特殊情況需要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以退出現役。
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退出現役的軍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退出現役的公民,符合軍官預備役條件的,由軍隊和兵役機關根據軍事需要選擇和確定軍官預備役。
預備役軍官按規定服預備役年齡最高的,退出預備役。
第三十八條 軍??筛鶕婈牻ㄔO的需要,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生。招收學生的年齡不受現役年齡的限制。
第三十九條 學生完成學業達到軍訓目標的,由高校頒發畢業證書;按規定任命為現役軍官或軍士。
學生未達到軍事培訓目標或者不符合軍事培訓要求的,高校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頒發相應的證書,并以各種方式分流;其中,回到學前戶籍所在地的學生,父母在學習期間辦理戶籍轉移手續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自治縣、市、市人民政府接受安置。
學生被開除學籍的,應當返回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在學習期間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返回父母現有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適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為應對國家主權,統一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要做好戰時兵員動員的準備,對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威脅,抵制侵略。
在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采取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后,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必須依法迅速動員,軍人停止退出現役,休假、探親士兵立即返回,預備役人員隨時準備現役,公民準備征用預備役。
第四十五條 根據戰時需要,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放寬征召男性公民現役的年齡上限,公民服現役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戰后,需要復員的士兵,應當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復員命令,分階段、分批退出現役,由各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國家保障軍人享受工資、津貼、住房、醫療、保險、休假、療養等待遇,符合軍事職業特點,適合其履行職責。軍人的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協調。
女軍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軍隊應當根據女軍人的特點,合理安排女軍人的工作任務和休息,為女軍人的生育和健康提供特殊保護。
參加戰爭、參加軍事訓練、承擔戰備服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預備役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食品、交通等補貼。預備役人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參加戰爭、軍事訓練、戰備服務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單位應當保持原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預備役人員的其他待遇保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士兵在醫療、金融、交通、旅游、法律服務、文化體育設施服務、郵政服務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公民入伍時保留戶籍。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士兵,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殘疾等級,發給殘疾士兵證明,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優惠待遇和殘疾撫恤金。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士兵,由軍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國家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軍人犧牲、病遺屬撫恤金。
國家建立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義務兵家庭優惠金標準,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國務院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制定。
義務兵、軍士入伍前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退役后可以選擇復職。
義務兵和士兵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現役期間保留。
第五十一條 現役軍官和士兵的子女教育、家屬的隨軍、就業創業和工作調動,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惠待遇。
符合條件的軍人家屬,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住房、醫療、養老等優惠待遇。
軍人配偶未就業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二條 預備役人員因參加戰爭、參加軍事訓練、承擔戰備服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而致殘、犧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養老待遇。
第五十三條 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出現役的義務兵。
義務兵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按照國家規定發放一次性退休金,由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受。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時調整退休金標準。
現役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二等功以上榮譽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榮譽和烈士子女義務兵退出現役;安排工作期間,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補貼;自愿也可以選擇獨立就業。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等級安排工作和支持;符合安排條件的,也可以自愿選擇就業。
第五十四條 退役軍人,國家應當按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軍士退出現役,服現役滿規定年限的,應當按月領取退休金,妥善安置。
軍人退出現役、服役12年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由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生活津貼;自愿選擇獨立就業。
軍士服現役30年、55歲以上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應當退休安置。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士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等級安排工作、退休、支持;符合安排條件的,也可以根據自愿選擇獨立就業。
士兵退出現役,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的條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自主就業方式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條 退出現役的軍官,國家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安置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休金、復員;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
殘疾士兵和慢性病士兵退出現役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接受安置;其中,慢性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所需的醫療和生活費用、經濟困難,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
第五十七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
(二)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現役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軍訓、承擔戰備服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錄用為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境或者復學,納入嚴重違反國防義務的主體名單,實行聯合處罰。
第五十八條 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軍隊的,應當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予以處罰。
軍人有前款被除名、開除軍籍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其中,被除名的,處以罰款。
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任務,阻礙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或者其他妨礙兵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責的領導、直接負責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
第六十條 擾亂兵役秩序或者妨礙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在兵役工作中,國家工作人員和士兵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處罰:
(一)貪污賄賂;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
(四)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兵役個人信息的。
第六十二條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發展改革、公安、退伍軍人工作、衛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六十五條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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