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本溪的張先生最近在大連出售了一套房地產。買方希望張先生能盡快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但最近疫情重復,張先生的單位要求嚴格,出市很麻煩。張先生擔心貿然出行會有很多不便。張先生猶豫了一下,想到了向公證處解決辦法。
張先生:我想在大連出售房地產。我想委托親戚幫忙辦理相關手續。親戚在大連辦理委托公證嗎?
公證人:張先生,委托公證需到您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是從法律的角度審查委托人的真實意愿,受托人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因此公證程序必須由委托人自行辦理。
張先生:受托人必須和我一起去公證處嗎?
公證人:受托人不得到公證處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張先生:申請委托公證需要帶什么資料去公證處?
公證人:張先生,您需要將以下信息帶到公證處: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房地產權證及產權檔案證明、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與受托人的親屬關系。
公證員告訴張先生
01
委托文件生效后,受托人有權以張先生的名義辦理房地產銷售,張先生對受托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02
公證機構只證明委托是張先生自己的意思。委托書的內容(包括委托事項、權限、期限等)由張先生決定和負責,但必須真實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法規。
03
張先生在辦理公證前,需要與受理公證的公證人充分溝通。在公證書內容和格式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辦理委托書公證。
04
受托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委托,張先生有權單方面撤銷受托人的代理權,并及時收回委托公證書。
張先生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風險后
經考慮,決定辦理委托公證
隨后,公證員審查核實了張先生提交的相關資料
并詢問張先生,根據其意愿
張先生依照法律法規委托公證
公證小知識
委托書是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形式。
當事人申請委托書公證,可以明確委托人與受托人的權利義務,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減少訴訟,促進社會和諧。
當事人申請委托書公證,可以明確委托人與受托人的權利義務,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減少訴訟,促進社會和諧。
為什么委托公證不能代理?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請公證,但遺囑、遺贈支持協議、贈與、親子、收養關系、終止收養關系、生活狀況、委托、聲明、保證等與自然人密切相關的公證事項,自行申請。
不能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事項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是單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自己表達自己的意思,如遺囑、聲明、擔保、贈與等。例如,遺囑公證是指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立遺囑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與人有密切關系,需要看到自己能確認的事實,比如生條件。
涉及人身關系的重要變更或財產的免費轉讓,需要準確了解參與者的真實意圖,如收養關系、終止收養關系、索賠親子關系、贈與合同等。
為什么不委托他人辦理這三類公證?
因為這些事項與公民人身密切相關,也是為了有效保護當事人、對方和公證事項的合法權益。
司法部于2021年5月28日發布了《關于印發的》
司法部在意見中明確規定,嚴格審查老年房地產公證申請人的真實身份和意圖,不得辦理涉及房地產處罰的全部委托公證。
2017年,司法部發布《關于公證實踐五不準的通知》,司法部在通知中明確規定:一是不得對未核實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進行公證。二是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不得公證。三是不得辦理涉及房地產處置的全部委托公證。四是不得辦理有擔保性質的委托公證。第五,未經實質性審查不得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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