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不是規定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能與原件、原件核對復印件、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審法院以貸款合同復印件作為證據,確認其真實性,當事人提交復印件作為證據使用
小明借你元
還款期已經過去兩個月了
不接也不回電話
他對你保持高調的失聯狀態
怎么辦?
猶豫之后,他毅然選擇起訴他
當你準備材料時,你會發現……
糟了!
當你準備材料時,你會發現……
壞了!借據原件丟失,只剩下一份。
完成后,聽說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元打水漂,腸子悔青!
別擔心,這屬于理解錯誤,不完全正確!
有這樣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確實難以提交,包括下列情形:(1)書證原件丟失、丟失或損壞;(2)原件由對方控制,拒三)原件由他人控制,但有權不提交的;(四)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方便提交原件的;(五)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不能取得書證原件的。在前款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是否可以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前款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是否可以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也就是說,當事人提交復印件作為證據,當然不是無效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案例1
四川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建筑公司)、匯豐祥商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豐祥公司)、寧夏寶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豐集團)、寧夏寶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豐房地產公司)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145號
【裁判主題】
鑒定機構使用復印件作為鑒定材料,是否為無效鑒定材料,應降低相應的工程造價。匯豐祥公司上訴稱,大量工程簽證表、工作聯系表、工程量確認表等關鍵信息為復印件,屬于無效評估信息,相應的工程成本應降低。匯豐祥公司上訴稱,大量工程簽證、工作聯系表、工程量確認表等關鍵信息均為復印件,屬于無效評估信息,相應的工程成本應降低。最高人民法院的適用
《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提交的復印件作為證據,當然不是無效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四家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簽證、工作聯系、數量確認加蓋監理印章,匯豐祥公司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項目沒有實際施工,原法院綜合證據收集上述復印件不當,匯豐祥公司聲稱證據屬于無效材料,應減少相應的項目價格成立。
案例2
甘肅瑞恒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恒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夏東鄉支行(以下簡稱東鄉縣工行)、甘肅森鈞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鈞公司)
案號(2018)最高法民終336號
【裁判主題】涉及貸款合同的真實性。在本案中,雖然2015年9月17日的貸款合同是副本,但東鄉縣工商銀行對貸款合同的真實性提出了異議,但經一審法院核實,貸款合同原件保留在公安機關,瑞恒公司不能在本案中提供原合同。經一審法院與原件核對,貸款合同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因此,一審法院以貸款合同復印件為證據,確認其真實性并非不當。經一審法院與原件核對后,貸款合同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因此,一審法院以貸款合同復印件為證據,確認其真實性并非不當。東鄉縣工行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貸款合同真實性錯誤的原因無法確定。
案例3
湖北盛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林公司)與云夢縣城關鎮陳趙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陳趙社區)發生合同糾紛
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1874號
【裁判主題】主要證據未經質證。1.在一審中,陳趙社區提交了《陳趙社區地塊轉讓計劃》的復印件作為證據,盛林公司證實證據不是原件,不承認其真實性。2.一審法院認為,雖然陳趙社區沒有出示原件,但由于轉讓計劃原件保留在云夢縣國土資源局,陳趙社區很難出示原件,盛林公司沒有提交相反的證據來推翻證據,以確認真實性。3.《情況報告》第二項盛林公司要求第二條補償土地差價與第三條補償建安差價,規定但土地出讓方案對土地回購價格的估價和建安部分的回購價格。根據上述情況,盛林公司再審稱,未經質證,陳趙社區地塊出讓方案不成立。
關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問題。盛林公司再審稱,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不調查收集,程序錯誤。然而,盛林公司沒有解釋為什么證據,只有在其再審申請或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核實真實性,直接接受并作為審判的依據是嚴重程序違法。陳趙社區地塊證據是陳趙社區地塊轉讓計劃,因此可以確定重審的原因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證據,人民法院沒有調查和收集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
《解釋》第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不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不予受理。原審法院已確認證據的真實性,證據不是確定案件基本事實的唯一證據。結合相關證據的綜合分析,已達到確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程度。無論盛林公司是否有書面申請,都沒有必要調查和收集相關證據。因此,盛林公司再審稱,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不調查收集,程序錯誤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4
京山中基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山公司)與何、十堰中基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基地產有限公司)發生合同糾紛
案號(2015)民申字第2108號
2011年1月18日,一審、二審法院以定案為主要證據,第二,申請人與梅紅勇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復印件)和《資產轉讓補充協議》(復印件)。雖然這兩份協議是一份副本,但京山公司和梅紅勇本人都承認,有一份書面協議與上述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一致,京山公司也按照協議履行了大部分付款義務,并實際取得了涉案土地,京山公司在再審申請中也沒有提出這兩份協議是偽造的,只認為這兩份協議是復印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不能與原件、原件核對的復印件、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規定不是規定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是規定不能單獨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也就是說,當復印件作為證據時,需要在其他證據得到證明和加強時,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在本案中,除上述協議復印件外,通過雙方的陳述、匯款憑證、匯總金額、資產轉讓程序等證據可以加強和確認上述協議的存在及相關權利義務,一審、二審法院根據本協議認定本案相關事實不當。
中山市阜沙鎮上南村民委員會起訴被告中山市阜沙鎮上南村第一股民間借貸糾紛
【案號】(2021)粵2072民初1312號
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為證明其主張,原告提供了一份三欄賬表(復印件)作為證據,但未在法庭上提交證據原件進行核對。為了證明他的主張,原告提供了一份三欄賬單(復印件)作為證據,但沒有在法庭上提交原始證據進行檢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件。需要自行保存證據原件、原件或者提供原件、原件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制品。第九十條第五項規定,不能與原件、原件核對的復印件、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三欄賬表未提供證據原件進行核對,三欄賬表復印件模糊,未顯示被告簽字,不能作為依法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告應當承擔不能證明的不利后果,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
沒有原件,復印件作為證據使用不當然無效,但在實踐中應注意:
1.對不能提供原件的規定,均為客觀原因,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外除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外,書證復制件不具備證據能力的,應當排除。
2.符合規定的五種情況的書面證據副本只滿足證據能力的要求。這些證據本身仍然是有缺陷的證據,不能單獨證明案件的事實,而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在審查判斷證據時,法院還將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相互的,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找到你和小明關于貸款事實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電話記錄、電子郵件、證人和其他證據,你也可以贏得訴訟。
畢業證復印件模糊,沒有原件,復印件能作為證據贏得訴訟嗎(附案)的主要內容已經完成!
畢業證樣本網創作《畢業證復印件模糊(復印件模糊,畢業證照片模糊看不清楚了還有用了)》發布不易,請尊重! 轉轉請注明出處:http://www.fangrui88.com.cn/749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