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王杰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王杰于2015年5月加入北京一家網絡技術公司。王杰在加入公司時向公司提交了虛假證書,公司違反了王杰的承諾
王杰(化名)在北京某網絡科技公司工作2年,一路升職加薪,從普通工程師晉升為部門項目經理,工資翻了一番。就在他工作蒸蒸日上的時候,公司發現他入職時提供了虛假學歷,于是辭退了他。就在他工作蒸蒸日上的時候,公司發現他入職時提供了虛假學歷,于是解雇了他。但王杰認為自己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公司的認可,于是向公司索賠;公司還認為王杰有欺詐行為,應退還勞動報酬。法院將如何判決本案?
2015年5月,王杰加入北京某網絡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入職當天,他與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并填寫了《員工入職簡歷表》,稱王杰于2007-2011年在上海一所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并簽字確認提供的信息真實,否則公司可以免費解雇。王杰還向公司提交了畢業證書等資料,以證明自己的學習經驗。
2017年3月,王杰升職為部門項目經理,月薪也從1.2萬元提高到2.5萬元。同年5月,王杰再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起,擔任部門項目經理,提到王杰提供的與公司招聘要求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有疑問,公司可終止合同。
就在王杰如火如荼地工作的時候,公司接到別人舉報,稱王杰的學歷有問題。經核實,公司發現王杰畢業證上記錄的查詢網站已經打不開,學信網上也找不到他的學歷信息。公司要求王杰解釋并提交真實有效的材料,王杰拒絕了。隨后,公司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王杰,理由是王杰違反入職承諾,構成對公司的欺詐。
王杰拒絕接受公司的解雇,并在辭職后申請了勞動仲裁。最后,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王杰承認他提交的畢業證書是欺詐,但他認為教育不是公司考慮的因素,其工作能力得到公司認可,續簽勞動合同,最新的勞動合同沒有相關的教育問題,所以公司非法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
公司認為,王杰是否有欺詐行為,是否有能力工作,是一個不同的概念,確認合同無效是誠信的范疇,合同履行的具體問題。這與雙方簽訂的幾份勞動合同無關,欺詐行為一直存在,因此公司有權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賠償。相反,王杰欺騙了公司,應該退還公司支付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危險的手段,使對方違反真實意義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王杰說教育不是公司考慮的因素,其能力得到公司認可,續簽勞動合同,但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王杰向公司提交虛假證書,構成欺詐使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勞動合同無效,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沒有不當。
至于公司要求王杰返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已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因此,王杰工作時,公司應向他支付報酬,雙方對已支付的報酬沒有爭議,因此法院不支持公司的申請。最后,法院裁定王杰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公司無需支付王杰的賠償金。
以上案例表明,誠信是立身生活的道德要求,也是勞動者應遵守的法律規范。勞動者應當為警告,如實提供身份信息、教育信息、工作經驗和專業資格證書,這不僅是工人的法律義務,也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基礎!
法院將支持的畢業證書偽造賠償和員工因學歷欺詐被解雇的主要內容已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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