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摘要:
一、主要內容:
1. 調整員工繼續教育范圍,只要求考核不合格的司機參加繼續教育,其他考核等級的司機不再強制繼續教育,以減輕司機的負擔。
2. 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管理。
3. 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資格考試制度,完善危險駕駛員準入制度,優化資格相關管理制度。
4. 落實不合理罰款清理要求,減少貨運司機罰款金額。
二、修訂的主要條款:
1. 關于繼續教育、資格考試、危險貨物運輸司機的準入條件、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等方面進行了修訂。
2. 刪除了部分重復、不必要的條款,使規定更加簡潔明了。
3.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優先聘請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從業人員。
三、實施細節:
1. 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道路交通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檔案,促進檔案電子化。
2. 資格管理檔案包括:資格考試申請材料、資格考試和資格證書記錄、資格證書更換、更換、變更記錄、違規、事故、誠信考核等。
3. 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管理數據庫,推廣電子資格證書的使用,促進員工管理數據的共享。
四、行為規定:
1.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在資格證書許可范圍內從事道路運輸活動。
2.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操作程序,不得非法經營或非法經營。
3.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培訓,不合格的需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4. 嚴禁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等行為。
5.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應按照規范操作,不得擅自擴大維修項目或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五、法律責任:
1. 違反規定的行為將受到責令改正和罰款等處罰。
2.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通過考核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罰。
六、附則:
1. 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和資格證書費用需經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2. 本規定不適用于總質量4500kg及以下普通貨車的司機。
3.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廢除了《營業性道路運輸司機職業培訓管理條例》。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規定請以官方發布的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