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所需的材料包括起訴狀、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戶籍簿及其復印件、結婚證及其復印件及相關證據材料等。其中,起訴需要包括雙方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家等,還應包括起訴人的請求和理由,主要圍繞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監護權。準備好這些資料后,可以向被起訴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法院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常住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
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開
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情況確實破裂,調解無效,應允許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允許離婚: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五)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況。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
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
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以上律師普法內容供參考和了解。因為每個案例或
糾紛的背景不同,解決方案可能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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