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問答】
Q:華律師:我們公司有一名員工,他暫時不能提供紙質離職證明,有電子離職證明,預計一個月提交紙質材料,可以先進入電子文件嗎?或者先寫什么聲明來降低風險?
A:首先,電子文件應該沒有相應的公章,這可能無法證明它是由前單位公司出具的。即使是加蓋公章的電子掃描件也無法識別印章的真實性,因為它是非電子簽名的。
第二,如果公司雇傭未終止勞動關系的員工,給其現有雇主造成損失,應賠償損失,不能提供辭職證明,不排除與現有雇主有關的勞動爭議,如有可能,建議公司在離職前與其單位溝通,明確了解他是否已離職,無勞動爭議。
第三,經過上述程序后,還建議公司要求員工撰寫無離職證明的聲明,聲明正式離職,由于原因未提供離職證明原件,如因虛假承諾給貴單位造成全部損失,貴單位有權以虛假信息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
管理提示
如果公司擬招聘的員工因各種原因無法提供辭職證明,建議用人單位充分了解原因,并要求員工簽署相關聲明,以降低相關風險。
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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