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高校學生司關于高等學校處理遺失畢業證書的辦法》(〔88〕教學司字057號)的相關規定,若高等學校畢業生不幸遺失畢業證書,需在學校指定的報刊上發布遺失聲明。隨后,畢業生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在核實情況后,可開具與畢業證書內容基本相同的“畢業證明書”,但不可補發原畢業證書。(圖片:畢業證明書樣本)
這份“畢業證明書”由學校統一印制,其內容、樣式與原版畢業證書保持一致,需粘貼申請人的免冠相片,加蓋學校印章,并賦予唯一編號。(圖片:畢業證明書封皮與內芯)
此外,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號)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及學位證書若遺失或損壞,畢業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在核實情況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該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圖片:畢業證書素材與模板)
這些規定為畢業生提供了遺失證書后的解決方案,確保了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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