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2022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考試和注冊
第三章執業規則
第四章培訓考核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為保護醫生的合法權益,規范醫生的執業行為,加強醫生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促進中國健康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醫師,是指在醫療衛生機構注冊的專業醫務人員,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醫生應當堅持人民第一、生命第一,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發揚尊重生命、救死扶傷、奉獻、愛無限的崇高職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規范,提高執業水平,履行預防和治療疾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醫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生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醫生管理。國務院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醫等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醫生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生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醫藥等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醫生管理。
第五條每年8月19日是中國醫師節。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醫療衛生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醫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和照顧醫生,發揚先進事跡,加強商業培訓,支持發展和創新,幫助解決困難,促進全社會尊重醫生和衛生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醫師醫學專業技術職稱設置、評價和崗位聘任制度,以職業道德、專業實踐能力和工作績效為重要條件,科學制定相關評價和聘任標準。
第七條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與醫師協會等有關行業組織和專業學術組織。
醫師協會等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醫生執業規范,維護醫生的合法權益,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
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醫師資格考試的類別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參加醫學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高校相關醫學專業學歷,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滿兩年。
第十條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參加醫學專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委托的中醫藥專業組織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合格推薦,可以參加中醫資格考試。
通過教師學習中醫或者經過多年的實踐,具有醫學技能的,由至少兩名中醫推薦,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中醫資格及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并頒發醫師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登記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的申請人辦理集體登記手續。
衛生主管部門除本法規定不予注冊外,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注冊信息輸入國家信息平臺,并頒發醫生執業證書。
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了醫師執業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醫師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注冊地點、類別、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
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的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冊類別和范圍執業。
通過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的醫生可以增加執業范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醫生從事特定范圍執業活動的資格條件的,從其規定。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師,經國家有關規定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技術方法。西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培訓考核,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技術方法。
第十五條醫生定期在兩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以醫療衛生機構為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國家鼓勵醫生定期指定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中心、村衛生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主要執業機構應當支持和提供便利。
衛生主管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醫生的監督管理,規范其執業行為,確保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執行刑罰不滿兩年或者依法禁止醫師職業的期限不滿;
(三)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不滿兩年;
(四)因醫生定期考核不合格,注銷注冊不滿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不予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其醫療衛生機構,并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注冊,廢除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
(二)刑事處罰;
(三)醫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四)醫生定期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考核仍不合格;
(五)停止醫師執業兩年以上;
(六)法律、行政法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應當辦理注銷手續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規定的,醫師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向注冊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衛生主管部門發現醫生有前款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注冊衛生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業證書。
第十八條醫生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醫師從事下列活動的,可以不辦理相關變更注冊手續:
(一)參加標準化培訓、深造、對口支援、咨詢、突發醫療救援、慈善或其他公益性醫療、免費診所;
(二)承擔國家任務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
(三)在醫療聯合體醫療機構執業。
第十九條醫師執業活動中止兩年以上或者本法規定不登記的,申請重新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醫療衛生機構、行業組織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登記。
第二十條醫生個當依法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個體執業醫師必須在醫療衛生機構注冊五年;但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取得中醫資格的,可以在注冊執業范圍內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個體醫行監督檢查。發現本法規定注銷登記的,應當及時注銷登記,廢除醫生執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登記人員名單,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規定通過網站提供醫生登記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在注冊執業范圍內,按照相關規范進行醫療診斷、疾病調查、醫療處置,并出具相應的醫療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和保健計劃;
(二)取得勞動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應待遇;
(三)取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基本執業條件和職業防護裝備;
(四)從事醫學教育、研究、學術交流;
(五)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6)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機構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樹立敬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履行醫生職責,盡職盡責治療患者,落實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措施;
(二)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和醫學倫理規范;
(三)依法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努力學習業務,更新知識,提高醫學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五)宣傳推廣與崗位相適應的健康科普知識,對患者及公眾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醫生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療證明文件,必須親自檢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療文件,不得隱瞞、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醫療文件和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與執業類別不符的虛假醫療證明文件和醫療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醫生應當在診療活動中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等需要告知的事項。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師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第二十六條醫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遵守醫學倫理規范,依法通過倫理審查,取得書面知情同意。
第二十七條醫生應當對需要緊急治療的患者采取緊急措施,不得拒絕急救。
因搶救垂?;颊叩染o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其近親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準,可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國家鼓勵醫生積極參與公共交通等公共場所的急救服務;醫生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醫生應當使用依法批準或者備案的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采用合法、合規、科學的診療方法。
麻醉藥品、醫療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除按規范用于診斷和治療外。
第二十九條醫生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
第三十條執業醫師經醫療衛生機構同意,可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提供適當的醫療衛生服務,如部分常見病和慢性病。國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進行遠程醫療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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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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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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