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離婚案民事調解書
云南天外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江西省福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20)贛1002民初**原告號:離婚民事調解書樣本
邱某,女,漢族,****年**月**江西省江西省撫州市,自由職業者。委托訴訟代理人:離婚民事調解書樣本
邵賢南,江西平常心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被告:離婚民事調解書樣本
魯某,男,****年**月**臺灣省臺中市西區日出生,戶籍地址**鄰大昌街**現住福建省廈門市******號**辦公室,臺灣身份證號碼B1**(灣居民來往大陸的通行證號碼**,護照號碼**)。原告邱某起訴被告魯某離婚糾紛案,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經審理,原告邱某和被告魯某于2014年11月認識并發展為夫妻關系。2016年1月5日,原被告在江西省民政廳婚煙登記處登記結婚。2016年3月24日,原被告生下兒子,命名魯。原告以原被告夫妻關系完全破裂為由,起訴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還表示,在審理離婚的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1、原告邱與被告魯自愿離婚;2、原被告的兒子魯由被告魯撫養到獨立生活。原告邱從2020年12月起每月1日向被告魯指定的銀行賬戶支付1500元的贍養費;3、原告邱享有探視兒子魯的權利。原告邱可以行使探視權,而不影響魯的正常生活、學習和提前通知被告魯。探視期間,被告魯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干預;4、原被告在夫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也沒有共同債權。原被告以各自的名義承擔債務,各自的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5、案件受理費為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原告邱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干預;4、原被告聶某在夫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也沒有共同債權。原被告以各自的名義承擔各自的債務,各自的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5、各自的生活用品歸各自的法律規定;5、案件受理費為300元,減半收取15、原告邱某承擔15、原告邱某15、原告邱某150元。〇二〇十月三十日,書記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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