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原政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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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新型城市化的健康發展,促進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促進常住人口全面覆蓋,規范人口服務管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和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居住證暫行規定,結合城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理天津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公民(以下簡稱來津公民)。
第三條天津市居住證是來津市居住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作為常住人口,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第四條市發改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工作。公安機關負責受理、簽發、生產、簽注、注銷、居住證持有人的結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的管理,由市引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市居住證積分服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市教育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發展委員會、市規劃資源局、市民政局、市醫療保險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大數據管理中心等有關單位和市政府服務辦公室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實施。
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單位)負責居住證業務。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居住證生產管理資金應當納入市、區財政預算,并給予全額保障。
居住證首次免費申請,費用由區財政承擔。居住證遺失或者變更的,應當繳納證書費。居住證費用標準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
第六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獲得的來津市公民信息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非法查詢或使用居住證持有人的信息。
第二章申請居住證
第七條來津公民擬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絡申報居住登記。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
第八條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提交來津公民信息,并帶領來津公民申報居住登記。
第九條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業條件之一的來津市公民,可以申請居住證。
第十條居住證登記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照片、永久居住地地址、居住地址、證件簽發機關、簽發期限等。
第十一條申請人需要申請居住證的,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絡辦理。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申請居住證。
第十二條申請居住證的,申請人應當通過網絡向受理單位或者提交居民身份證、近期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學習等證明材料。
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的,除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居住證申請人及有關證明材料的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受理單位收到居住證申請材料后,應當核對材料。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受理并出具收據證明;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所有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四條居住證由公安機關統一簽發。受理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核簽發工作,并將認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局認證機構。市公安局認證機構應當自受理單位審核簽發之日起10日內發放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發放的,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天。
第十五條促進京津冀居住證相互認可,持有相關省市居住證,符合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學習條件之一,提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和有關省市居住證可以直接申請市居住證,不受市居住半年的限制。
第三章居住證管理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和完善居住證持有人統一服務管理的綜合信息系統,通過城市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各區、部門之間人口信息的互聯、建設和共享。
第十七條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滿一年前一個月內,憑居住證和合法居住證到現有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絡辦理簽注手續。逾期不辦理簽注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補辦簽注手續的,恢復居住證使用功能,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年限。
第十八條居住證持有人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憑居住證和合法居住證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絡辦理居住證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絡辦理換領手續。
第二十條居住證持有人還具有紙質居住證和電子居住證。電子居住證與紙質居住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公安機關注銷居住證:
(一)居住證持有人在申請時提供虛證件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已轉為本市常住戶口;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
第四章基本公共服務便利
第二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請本市義務教育,居住證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學習。
居住證持有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符合國家和市有關規定的條件的,可以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和春季高職分類考試。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有有關權益。
第二十四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享有參與居住地社區事務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繳納、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居住證持有人及其子女可以享受基本的公共衛生服務,如建立居民健康檔案、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傳染病防治、疫苗接種、孕婦和兒童保健等。
第二十七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服務,并在本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本市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第二十九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參加本市的評選表彰。
第三十一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非機動車登記;申請普通護照、香港、澳門、臺灣通行證、簽注;在本市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參加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注冊);參加本市各種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
第三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五章居住證積分
第三十四條居住證積分制度是指科學建立積分指標體系,對各指標給予一定分數,根據當期設定的結算分數線確定結算資格。
第三十五條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四類: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分,總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分。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發改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有關部門制定,可根據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居留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發展委員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市政府服務中心設立居住證持有人積分。
區人民政府負責安排有關部門組織受理各區設立的積分落戶受理點。
按照職責分工,市政務服務辦、市發改委、市大數據管理中心做好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聯辦制度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市人社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落戶申請受理、相關材料審核、分項指標打分、積分匯總、積分排名、公布積分分值和公示擬落戶人員名單等工作。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人戶籍身份、相關材料審核和分項指標打分等工作。市教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做好相關材料審核、分項指標打分等工作,并對區級部門進行工作指導、業務培訓、審核把關和檢查考核。
第三十八條居住證積分申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有合法有效的戶籍身份;
(二)持有天津市有效居住證;
(3)被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個人經濟組織招聘或投資本市企業;
(4)用人單位和職工自2014年1月1日實施居住證管理制度以來,已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申請處于正常繳費狀態,未同時在其他?。ㄗ灾螀^、直轄市)繳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5)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申報指導分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調整)。
第三十九條申請居住證積分結算的具體流程為:經辦人登錄天津網上辦公廳,進入居住證積分欄,填寫注冊信息,進行自助評估。評估分數達到或超過當期申請指導分后,按要求上傳申請材料,并提交積分結算驗收點審核。
用人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經核實提供虛假信息的,取消下一申報期起一年內的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申報期起三年內的資格。
第四十條居住證積分結算申報一般為每年兩期,第一期為當年1月至4月,截止日期為4月30日,第二期為當年7月至10月,截止日期為10月31日。根據實際需要,可根據實際需要及時調整。
積分定期在天津網上辦公廳公布,居住證積分申請人可自行查閱。居住證積分結算申請人本人對公布的積分等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布期間通過申請渠道申請審核。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根據核實結果進行調整或者不調整,并及時通知居住證積分結算申請人。
第六章落戶
第四十一條市發改委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于每年6月、12月研究確定當期積分結算分數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當期積分結算分數線和積分審核情況確定擬結算人員名單。公示無異議后,向市公安局出具批準積分結算人員名單。
當期積分落戶人員名單確定后1個月內,對應當歸檔的申報材料,受理點及時建立居住證積分檔案,移交給市引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市居住證積分服務中心),由其對居住證積分檔案進行匯總,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居住證積分檔案托管。公安部門應當對居住證積分落戶檔案進行歸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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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第四十二條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申請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穩定住所落戶,與其他親屬或者非親屬共有產權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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