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學位委員會審核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1、審核和批準各學院分委員會提出的擬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名單,關于印發許昌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學位委員會主任在《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異常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暫緩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上簽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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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學院文件
院政教〔2010〕6號
關于印發許昌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單位:
2010年5月7日,《許昌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經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印發給您,請遵守。
二○一○5月7日
許昌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200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河南教育高中一詞〔1990〕216)《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校按普通本科專業所屬學科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學校設立學位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委員會),由23-27人組成。學位委員會由副院長、教務處處長、各教學單位及有關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組成。學位委員會有1名主任和1-2名副主任。學位委員會設有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務處。
第四條各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會),由3-5人組成,1名主任和副主任組成。分委會主任為學位委員會成員,從學院教學管理干部、正副教授中選拔委員,報學校學位委員會審批。
第三章 工作作職責
第五條 學位委員會主要職責
1.審核并批準各學院分委提出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名單。
2、審核批準外單位申請學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3.決定授予、不授予或取消學士學位。
4.負責處理學位授予中的欺詐行為。
5.審批各分委會成員名單,決定設立或撤銷分委會。
6.研究和處理學士學位授予過程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7.修訂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第六條 學位辦公室在學位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1.準備召開學位委員會會議等相關工作的材料,組織相關會議。
2.負責審核各分委會提出的擬授予、異常授予、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并報學位委員會審批。
3.負責向經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士學位獲得者頒發學位證書。
4.根據學位委員會的授權,暫停授予和補充學士學位。
5.按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學士學位授予情況。
6、負責接受分委會提出的復議申請,調查核實學士學位授予過程中提出的異議,并向學位委員會報告。
7.協調各分委會之間的工作。
8.學位委員會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分委員會職責
1.貫徹本細則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的要求和程序,逐一嚴格審查學院各專業應屆畢業生的學士學位資格和條件(包括政治思想表現、各課程成績、專業/教育實習報告、畢業論文/設計、畢業鑒定等)。),并提出學院擬授予、異常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
2.向學位辦公室提交擬授予、異常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及相關材料。
3、負責處理學士學位授予中遺留的問題,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初步意見,報學位委員會批準。
4.負責接受學位委員會交辦的相關事宜。
5.協助學位辦公室發放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章 授予條件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普通應屆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1、熱愛祖國,支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支持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許昌學院學生準則》;道德修養良好,行為良好。
2、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完成本科教學計劃(培訓計劃)規定的要求,取得畢業資格。
3、畢業論文(設計)成績表明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條 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學士學位:
1.未取得畢業資格的。
2.在學校學習期間,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或兩次以上留校紀律處分的。
3.在校期間參加各種考試作弊者(包括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
4.在學校學習期間,普通本科生(輔修專業除外)的平均學分為1.8(不含1.8)以下學生2年內有4門(含4門)以上課程通過補考。
5.畢業論文(設計)不合格者,畢業論文(設計)舞弊嚴重者。
6.大學英語和計算機基礎課程成績不符合學校要求的。
7、在學位授予工作的各個環節,有嚴重的欺詐或其他原因,經學位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異常條件:
第九條第三款、第四款所列情形對應第四款:在學校學習期間,普通本科課程(輔修專業除外)的平均學分為1.8(不含1.8)以下1.5以上(含1.5)2年內有4門(含4門)以上6門(含6門)以下課程及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獲得實用新型和發明授權的專利人。
2、在省級以上科技作品、科技發明、電子設計、數學建模、英語演講、師范生教學技能競賽等競賽中獲得省級一等獎以上、國家三等獎以上。
3.畢業當年取得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的。
4.畢業當年考入國家機關公務員的。
第十一條 成人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按照《許昌學院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實施辦法》(院政教學書面〔2008〕19號)執行
第五章 授予程序
第十二條 本科最后一學期畢業論文(設計)答辯后,學生將收到并填寫《許昌學院學士學位授予申請表》。
第十三條各分委會應當根據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對各畢業生的學士學位授予資格進行審查,填寫《學士學位授予名單》
第十四條 學位辦公室審查各分會報告的初審名單,并向學位委員會提交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召開學位委員會會議,批準授予、異常授予、暫停授予、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學位委員會主任簽署學士學位名單、異常學士學位名單、暫停學士學位名單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后,與會議紀要一起提交學位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經學位委員會復議撤銷。
第十七條 學位辦公室向經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士學位獲得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 處理學士學位異議和復議事項
第十八條在學校公布授予學士學位成績后五個工作日內對學士學位成績有異議的學生,可以向學院分委會提出書面復議申請,經分委會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可以在收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學位辦審核;學位辦審核后,如認為有必要,可向學位委員會提出復議。
第十九條 學位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學生所在的學院,并通知學生本人。
第二十條 學校認真處理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有關責任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學位辦公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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