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求作業,只想詳細了解一下,目前印象深刻的是瀘州二奶案。感謝大家的普及
瀘州遺贈案
黃永斌與妻子蔣倫芳結婚30多年,四川瀘州有養子。從1994年開始,黃開始與張學英交往。從1996年開始,他們公開同居,靠黃的工資(養老金)和獎金生活,并一起經營。但黃永斌和蔣倫芳并未離婚。自2001年2月起,黃病重住院,蔣倫芳一直在醫院照顧,法院認為他履行了贍養義務。4月18日,黃永斌立遺囑:我決定將住房補貼、公積金、養老金、瀘州市江陽區房價的一半(即4萬元)和手機留給朋友張學英。我死后,張學英負責埋葬骨灰盒。4月20日,該遺囑在納溪區公證處公證。黃死后,張根據遺囑向蔣索要財產和骨灰盒,被蔣拒絕。張遂向納溪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蔣倫芳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履行遺囑,并在申請遺產前保申請。自5月17日起,經過四次開庭(一度暫停,2001年7月13日,納西區司法局撤銷了公證遺囑的遺贈撫恤金部分,仍維持住房補貼和黃永斌部分公證。10月11日,原告張學英的訴訟請求被駁回。法院判決根據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道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則,雖然黃遺囑是其真實意義,形式合法,但遺囑內容違法,黃與原告非法同居違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黃遺囑違反公共秩序和法律行為,無效。本案的判決得到了當地人民的熱烈支持,但被許多法律人士評為道德與法律、情感與法律之間的沖突,甚至認為這是輿論壓力下的錯誤案件。
2.齊玉苓受教育權案
齊玉苓和陳曉琪均為滕州八中1990年應屆初中畢業生。陳曉琪在1990年中專預選考試中失敗,失去了入學考試資格。齊玉苓通過預選考試,統考成績441分,超過委培錄取分數線。后來,濟寧商學院發出通知,錄取齊玉玲為學校1990計專業委員會培訓生。在父親陳克正的操縱下,陳曉琪從滕州第八中學收到通知后,以齊玉玲的名義進入濟寧商學院。從濟寧商學畢業后,陳曉琪以齊玉玲的名義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復讀后,齊玉苓在鄒城勞動技術學校學習。1996年8月,她被分配到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工作。自1998年7月起,她被解雇并失業了相當一段時間。1999年,齊玉玲得知陳曉琪冒充姓名上學就業后,以陳曉琪及相關學校和單位侵犯姓名權和教育權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曉琪侵犯了齊玉玲的姓名權,判決陳曉琪停止侵權。陳曉琪、陳克正、濟寧商學院、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齊玉玲道歉,賠償精神損失3.5萬元。齊玉苓拒絕接受,提出上訴,要求陳曉琪賠償56萬元。
本案二審期間,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專門作出了《關于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200125號),明確指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侵犯了齊玉玲根據憲法享有的受教育基本權利,并造成具體損害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8月23日,山東省高等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裁定陳曉琪停止侵犯齊玉玲的姓名權;陳曉琪、陳克正、濟寧商學院、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齊玉玲道歉;陳曉琪和陳克正賠償齊玉玲因侵犯教育權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濟寧商學院、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曉琪、陳克政賠償齊玉玲因受教育權利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濟寧商學院、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學院、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賠償齊玉玲精神損害5萬元。
3.杜寶良巨額交通罰款案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3日,安徽省北京市農民工杜寶良在極其偶然的情況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廟路同一地點違反禁令標志105次,被電子眼記錄下來,罰款10500元,交通違章得210分。
2005年5月23日,安徽省北京農民工杜寶良在極其偶然的情況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寺路同一地點違反禁令標志105次,被電子眼記錄下來,罰款10500元,交通違章得分210分。這意味著他從早到晚都在賣蔬菜。交了一萬多元的交通違法罰款后,老杜夫婦的生活被打亂了,每天在家就是復習交通法規。
這一事件在媒體披露后引起了廣泛關注,輿論稱之為杜寶良現象。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法制處認為,暗中執法符合法律規定,是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采取的執法手段。新交法賦予交警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的權力,交警有執法權。暗中執法是交警行使執法權、查處違法行為的一種方式。為了達到嚴格執法的效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了現場指導指揮、電子眼監控、交警直接拍攝等多種手段,包括秘密執法。
一位出租車司機就此事發表了講話:我們在沒有交警和電子眼值班的地方開車,還要遵守交通規則嗎?我們很多司機都有一種心理,似乎遵守交通規則是對付交警的最后手段。設置交通電子眼的目的是針對這種心理和現象。如果有一天我們的司機獨自在沒有交警和電子眼的路上行駛,仍然可以按照交通規則自然行駛,電子眼就可以休息了。電子眼剛剛開始,恐怕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應該有一個改進的過程,所以在交通管理上打板有點情緒化。我覺得司機應該多想想如何守法。這個人不知道這里不能這樣走恐怕不能作為逃避責任的借口,否則怎么執法?在這里,有太多的事情要談借口而逃避責任。農民或律師不應該劃分是否應該遵守交通規則的界限。
一些社會人士還認為,作為一名司機,無論司機的水平如何,無論什么原因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能因為不懂法律而違法,然后人們同情他們,這是不合理的。事實上,杜寶良違法事件暴露了另一個問題,即交法普及教育不足。中國現行的新交通法是40多年來出現的第一部交通法規。到目前為止,它已經實施了一年多,相關規則的實施時間較短。因此,成千上萬的車手需要以各種方式推廣交通法。制定法律法規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如果只依靠懲罰,就會偏離制定法律法規的目的。對司機來說,有義務主動學習新的交法和相關規則,不應因不知道等原因推卸責任。如果這件事有什么意義,那只能說暴露了交通管理的弊端和駕駛員的素質。此外,這也是新交法的普及教育。
北京市公安局發言人表示,日常執法中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例如,在通知違規行為時,沒有很好地考慮。事實上,一些公民通過互聯網了解違規行為。在今后的整改中,要加強交通標志,讓人一目了然。市局將整改和規范公安執法行為,促進公正執法。
杜寶良律師王穎指出,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警發現機動車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書面通知機動車車主或者司機,機動車車主或者司機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蔽鲉侮犛涗浟硕艑毩?05次未處理違法行為,但從未履行‘書面通知’義務。
6月18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告訴法院正式向杜寶良發出《行政案件受理通知書》,內容為:杜寶良:2005年6月13日,我院已收到您對西城交通支隊西單隊案件的起訴。經審查,您的起訴基本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法院決定立案審理?!?/p>
杜寶良得知法院立案的消息后表示,過去他一直認為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這是他一生中第一次走進法庭大門,他仍然是一名民告官。家鄉的人都知道。但現在他改變了以前的想法,這么多人幫助我,尤其是那些為我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我也開始知道一些法律知識,知道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p>
4.河南洛陽種子案
汝陽公司于2001年5月22日與伊川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伊川公司為其繁殖玉米種子。2003年初,汝陽以伊川公司未履行合同為由,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雙方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雙方的差異主要在于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原告主張適用《種子法》,以市場價格計算賠償金額;被告要求適用《河南省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以政府指導價格計算。
2003年5月27日,在審判委員會的同意下,承辦此案的李慧娟發布了2003洛民初字第26號判決,支持原告的主張,命令伊川公司按市場價格賠償。判決書中寫道:種子法實施后,玉米種子價格由市場調整。作為法律水平較低的地方法規,《河南省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自然無效?!?。判決結束后,雙方都提出上訴。
同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發布了洛陽中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非法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地方法律法規無效通知,要求河南省高等法院對洛陽中級人民法院嚴重違法行為認真、認真處理,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依法處理。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李慧娟無權作為法官宣布地方法規無效,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違反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立法機關,法院是執法機關,主要任務是適用法律,修改和廢除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范圍,因此法院無權宣布法律有效或無效。
隨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根據要求作出決定,撤銷判決書簽發人民事庭副庭長和李慧娟審判長的職務,免除李慧娟助理審判員。
10月21日,河南省高級法院在對全省發布的通知中表示,個別警察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意識淡薄,政治業務素質低下?!瓱o論案件的具體情況如何,判決書中地方法規的內容都不得無效?!?/p>
200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河南汝陽縣種子公司與河南伊川縣種子公司玉米種子繁殖合同糾紛的答復》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九條: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1)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法規和行政法規為依據,人民法院認為地方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4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實施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4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河南省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五、見死不救案
2004年11月12日晚11時30分,海南東線高速公路122公里發生車禍:海南公司韓被卡車擠到護欄上兩個多小時,萬寧人民醫院120名急救醫生到達現場只是在黑暗中檢查情況,沒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回到急救車。兩小時后,韓死于失血過多。
如何解決以見死不救為標志的時代道德困境,訴諸法律,還是重建道德?面對道德失范,人們常常想到法律武器。
死亡事件反復表明,僅僅依靠道德約束和有限的法律責任是不夠的。只有采取全面的法律手段,才能懲罰這種具有巨大社會危害性質的冷漠和疏忽行為。也就是說,國家公務員在樹立和倡導社會公德和善良習俗方面應該發揮作用
這種應該可以提升到法律義務的水平;每個公民都應該對自己義務范圍內的危險情況承擔義務,也可以強制提到法律水平。
早在200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就有32名代表就增加了刑法罪。建議刑法增加新罪名:見危不救,見死不救。
見危不救、見死不救等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一些國家,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造成的社會影響相當惡劣。在這次代表大會上,劉如軍和其他32名代表也提出了提案。他們建議在刑法中增加不救、不救,立法內容應包括犯罪行為的法律定義和處罰條款。
一些法律學者建議,公民有義務幫助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死亡行為可以根據當時的社會危害和責任人的主客觀條件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市政協委員、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倪正茂和一些政協委員也提出了建議——設立見死不救罪,制定見義勇為獎勵法。
他們認為,見死不救罪的量罪依據可以參考事件后果的嚴重程度、事件發生時當事人的處置態度等。勇敢的獎勵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奉獻程度、事件發生時的危急情況和有效后果來確定。
6.里格斯訴帕爾默案
帕爾默在紐約用毒藥殺死了他的祖父,他的祖父在現有的遺囑中留下了大量的遺產。帕爾默因殺人罪被法院判處監禁數年,但帕爾默能否享有繼承祖父遺產的權利,成為法官頭疼的難題。帕爾默的姑姑們主張,既然帕爾默殺死了被繼承人,法律就不應該繼續賦予帕爾默任何繼承遺產的權利。然而,紐約州的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如果繼承人殺死被繼承人,他肯定會失去繼承權。相反,帕爾默祖父的遺囑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因此,帕爾默的律師辯稱,由于該遺囑在法律上有效,由于帕爾默被指定為有效遺囑的繼承人,他應享有繼承遺產的合法權利。如果法院剝奪了帕爾默的繼承權,法院正在改變法律,即用自己的道德信仰取代法律。
格雷法官也支持律師的聲明,格雷法官認為:如果帕爾默的祖父知道帕爾默殺了他,他可能愿意把遺產給其他人,但法院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即祖父認為即使帕爾默殺了人(甚至祖父本人)他仍然是最好的繼承人。法律的含義是由法律文本本本身使用的文本定義的,而紐約州遺囑法明確確定,因此沒有理由放棄。此外,如果帕爾默因殺害被繼承人而失去繼承權,那么除了判處監禁外,帕爾默還將受到額外的懲罰。這違反了犯罪法律的原則。立法機關必須事先規定對某一罪行的處罰,法官不得在判決后再處罰。
然而,審理此案的另一名法官厄爾認為,法律法規的真正含義不僅取決于法律法規的文本,還取決于文本以外的立法者的意圖。立法者的真正意圖顯然不會讓殺人犯繼承遺產。厄爾法官的另一個原因是,理解法律的真正意義不僅應該基于歷史孤立的法律文本,而且法官應該創造性地構思最接近普遍滲透法律的正義原則,以保持整個法律體系的統一。厄爾法官最終引用了一個古老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能從自己的過錯中受益——這表明遺囑法應該被理解為否認以殺死繼承人的方式獲得繼承權。
最后,厄爾法官的意見占優勢,四名法官支持他;格雷法官只有一個支持者。紐約最高法院裁定剝奪帕爾默的繼承權。
7.學生田某訴北京某高校案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高校,獲得本科學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時隨身攜帶電磁學公式紙條,被監考人員發現。根據考場紀律,監考老師立即停止了田的考試。同年3月5日,學校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認定田某的行為是考試作弊,田某按退學處理,4月10日填寫學籍變更通知。然而,學校沒有直接向田宣布處罰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的通知,也沒有給田提出辯護意見的機會,也沒有給田辦理退學手續。田繼續作為大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正常學習和活動。在此期間,大學補發了田丟失的學生身份證,每學年收取田支付的教育費,并為田注冊,發放大學生補貼津貼,還安排田參加大學生畢業實習設計,論文教師領取學校發放的畢業設計畢業費。田還以大學生的名義參加了考試,并獲得了大學英語四級和計算機應用水平測試的BASIC語言成績證書。田在學校學習四年,成績全部合格,通過畢業實習、設計和論文答辯,獲得優秀畢業論文和畢業總分第九名。
1998年6月,田某所在大學的相關部門以田某沒有學籍為由拒絕頒發畢業證書,并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畢業派遣資格表。
田某隨后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請求被告:1。頒發我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2。及時有效地為我辦理畢業派遣手續;3。賠償我3000元的經濟損失;4。在學校報告上公開向我道歉,恢復我的聲譽;5。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決:1、被告北京某高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原告田頒發本科畢業證書;2、被告北京某高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召集學校學位評估委員會審查原告田的學士學位資格;3、被告北京某高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原告田畢業派遣手續的職責;4、駁回原告田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宣判后,北京某高校提出上訴。
一審判決結束后,北京一所大學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撤銷原判,駁回田的訴訟請求。經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維持。上訴人北京某高校認為被上訴人田某已不具備學籍,與事實不符,不予受理。根據國家授權,學校有權制定校規、校紀,并有權對學生進行教學管理和違紀處理。但法院認為,制定的校規、校紀、教學管理和違紀處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北京某高校對田某進行退學處理,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無效。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6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八、乙肝歧視案
2004年12月4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舉辦的2004年法治人物評選活動揭曉,張先在全國十大法治人物中排名第一。安徽某大學畢業生張先著,蕪湖人。2003年6月,25歲的張先著報考蕪湖市公務員招聘考試,在30名考生中排名第一。但張先著因攜帶乙肝病毒而被取消錄取資格。目前,中國約有1.2億人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就像張先著一樣。這個群體在入學、求職甚至戀愛婚姻中都被拒絕了。面對這種情況,張先向蕪湖市人事局提起訴訟,希望引起公眾對1.2億人的關注,消除對病毒攜帶者的歧視。因此,這場訴訟被媒體稱為乙肝歧視第一案。2004年4月2日,乙肝歧視第一案以張先著勝訴告終。此后,浙江、四川、福建、廣東等省修訂了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有關規定。2005年1月17日,人事部、衛生部正式發布了《公務員招聘體檢通用標準(試行)》〔2005〕1)首次明確限制公務員體檢健康標準。本次頒布的新標準明確規定,肝炎乙肝病毒攜帶者可擔任公務員。
9.重慶最牛釘戶(訪談)
如何結束最牛釘子戶事件?
———眾多專家為重慶釘子戶事件辯護
采訪專家:
梁慧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院研究員、物權法專家)
孫憲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員、物權法專家)
尹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物權法專家)
李曉斌(北京市律師協會土地法專業委員會主任)
溫來成(中央財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周孝正(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楊建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行政法專家)
李延榮(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土地法專家)
毛壽龍(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應不應拆?敢不敢拆?敢不敢拆?
政府大力宣傳物權法,將使人們安居樂業,大多數中國人一生積累的最大財富房地產傳給后代。
但房地產權分離政策可能會增加恒產的變量。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英凡在物權法五審中提出:你可以買房,但房子下面的土地不屬于你。理論上,我國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段餀喾ā愤€規定,對于城市房屋所有者來說,他們只有土地使用權。
然而,最好的家庭事件的出現,或者讓其支持者關注和希望關注新頒布的法律,在實踐中能發揮多大的作用?能經得起司法和民意的考驗嗎?
梁慧星:如果你為了損害他人的利益,或者你自己的利益很少,但每個人都損失了很多,特別是開發商合法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其權利也受損,應該拆除。因為這涉及濫用權利。
尹田:應尊重已生效的判決。公民可以上訴,法院可以安排暫停拆遷。法院在執行時也不能太簡單,要聽當事人的聲音,消除對立情緒。
孫憲忠:很多專家說要拆,恐怕太草率了,不能這么簡單。如果人們真的想在這里尋找生命,他們能被迫拆除嗎?而且這個案子是物權法頒布后遇到的第一個征地案件,法官不敢因為輕率決定強拆而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這不會是光榮的歷史記錄。
李曉斌:物權法在個案中會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沒有物權法,重慶釘子戶的關注度可能不會那么高。也許法院真的會強制執行。但在大范圍的案件中,不會立竿見影。
今后,執法人員將更加重視保護私權,尊重私權;在實踐中思考,促進一些司法解釋的進一步制定。
周孝正:物權法還沒有生效,但意思已經到了,要依法妥善協調,不要死我活,兩敗俱傷。
現在法院推遲強制拆遷是件好事。開發商仍然有一定的法律意識,讓這座小樓存在。
我同意這是一個里程碑,它是一種精神財富,可以提高中國的國格。
溫來成:法院的執行一直備受關注。如果不能執行,人們就不會相信法院。就此事而言,法院勸說,如果無效,按照正常程序強制拆遷也是一種手段。但各方應相互協商,找到好辦法。如果補償是合理的,大多數都是可以接受的。強制拆遷是最后的手段。
釘子戶有權不搬家嗎?
我國目前的拆遷征地制度是基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包括一些地方法規和行政法規。
征用具有行政強制性色彩,不是平等的主體關系,而是命令和服從?!币镎f?!稐l例》曾規定,被征用拆遷房屋的業主或用戶只能服從拆遷決定,不得拖延。這一規定是今后強制拆遷規定的源頭。
房管所的裁決和法院的判決都支持強拆。釘子戶能不能牛到就不搬走?
李延榮:拆遷房屋不是目的,目的是征拆遷實際上是公益和私利的協調。國家總是需要一些公益用地,土地占有是排他性的
是的,被具體使用權人占有,不可能通過市場協商。為了協調這一矛盾,必須實行征用制度。對于政府來說,國外也有征用土地的制度,它有處置的權力,必須是強制性的,不需要征求意見。
楊建順:如果考慮到程序規范,釘子戶是對秩序的挑戰。政府有義務收回土地,實現公共利益。
李曉斌:從成文法的角度來看,強拆是合法的,值得從法理上探討。如果你不搬到發達國家,鐵路就會轉彎。中國正處于大規模建設階段。我傾向于支持這樣的制度——拆遷前必須簽訂協議,但現在可能不現實,可能需要十年或二十年。
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公共利益的征收條件。
尹田表示,在立法技術上,拆遷補償是行政權力應用的問題,而不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其他國家的民法只能原則性規定。但由于矛盾突出,立法機關重點研究。梁慧星試圖從包括和不包括兩個相反的角度,在《物權法》草案中定義公共利益,以限制政府濫用權力。但物權法最終沒有界定公益拆遷的概念。
一方面,政府拆遷是為了改造舊城,另一方面,它是為了開發商場。它是符合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
楊建順:商業拆遷與公益拆遷相對應,都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通過商品房開發、舊城改造、危險改造,實現公共利益;被拆遷戶改善生活條件;開發商實現商業價值。拆遷征地只有在三方利益均衡的情況下才能實現。
孫憲忠:最近有兩位案例學者引用:美國著名的輝瑞公司想在一個偏遠的城鎮建造制藥廠,遭到當地居民的反對,但法院認為制藥廠可以為當地提供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就業機會。我認為這種嚴格的公共利益已經放松了。另一個是美國建造帝國大廈時,也認為它是美國的標志性建筑,也被理解為公共利益。
從這兩種情況來看,都不是為了純粹的商業價值,而是為了政府的利益。
從重慶的案例來看,這個地方已經是一個成熟的商業區,無非是趕走小商人,讓大商人去做,當地政府也要收錢(土地出讓金)。以紐約為例,政府根本不收錢??杀刃允鞘裁??
李曉斌:現在公共利益可以寬一點。一般來說,允許公共利益與水混合,可能有平衡,不能混合太多。在大區域,不能以房地產開發為主,輔以城市改造;房地產項目不能簡單開發。
公共利益是時代的概念,不是中外概念,對它的限制會逐漸嚴格。逐步保護私權是一種趨勢。畢竟,物權法是時代的產物,物權法不能承受公共利益。
成文法沒有討論的余地,補償是維權的核心,也是釘子戶出現的主要原因。
李曉斌:從開發商的利潤和政府的利益中擠出一部分作為補償,我認為目前可以做到?,F在沒有辦法嚴格界定公共利益。
拆遷法的補償標準表面是根據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實際上是根據房屋的補償標準,沒有說土地的補償標準。事實上,每個人都認可的城市房屋的價格必須與其位置有關。
因此,拆遷部門往往會考慮區位因素,認為會考慮地價。但真正的市場價格是在同一地區買同樣的房子。實際補償,往往只能在偏遠地區買到同樣的房子。
比如北京,拆遷范圍從東到東六環,西到石景山,南到南苑,北到回龍觀。政府可以把你放在任何地方,但有些地方不叫北京。
過去,人們沒有支付土地使用權的費用,但他們不能只承認自己的占有、土地權利和上述價值。
孫憲忠:這幾年房地產漲價這么厲害,政府按照以前的標準拿地就不能說了。為了公共利益,我們不能犧牲人民的利益。
李延榮:按照國家標準得到補償的,仍不滿意拒絕搬走,稱為釘子戶。我覺得釘子戶給他的錢已經不低了。他可以在北京買一套復式房子。
楊建順說,補償金由開發商與被拆遷戶協商,人們很容易被打破。相反,他們會對不同價格的補償不滿意。
最初,拆遷征地是政府和人民之間的事。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和國有企業建房,人們把拆遷當作福利。
2006年,孫憲忠在《土地管理法》頒布20周年研討會上發表講話,建議土地部門在城市居民住房使用權方面進一步貫徹中央民權保護精神
李延榮說,城市拆遷矛盾頻發的原因是各地項目太多,拆遷面太廣,速度太快,政府行使征地權沒有明確界限。征地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往往不是。征地拆遷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如何防止政府違法行為?李延榮說,政府可以強拆,問題是拆遷法中沒有相對抗衡的辦法?!?/p>
孫憲忠:政府從被拆遷戶手中征用土地,政府將土地轉讓給開發商,這是兩種法律關系。目前,開發商直接與拆遷戶發生關系的普遍做法也是地方政府轉移責任和風險。
李曉斌:政府沒有財政儲備。應當提倡政府在沒有項目的情況下拆遷征地,首先解決與人民的房地產權問題,這是解決矛盾的好辦法。
現在有些政府,首先,沒有很好的長期規劃,加上有限的財政資源,無論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還是商業項目,只要下一個家庭拿錢批準。
這樣,政府就充當了拆遷工具。很難說這種行為是國家行為,是行使所有權還是強迫你用公共權力拆除?
為了體現公平,避免舞弊,官商勾結,這兩個環節要盡量分開。
李曉斌:對于政府和開發商來說,很容易實現程序合法性、裁決或申請法院執行。但是,沒有相應的程序,人們很難不開始拆遷程序。程序上存在一些不公平。最后,我覺得裁決是針對開發商和政府既定的開發意圖。
通過聽證程序,也可以向同級和上級政府報告,以及全國人大的監督。
拆遷開始后,我傾向于拒絕個人,包括釘子戶。在這種程度上,中國還沒有保護個人利益。但如果被拆遷戶不承認你所說的公共利益,我認為他們可以提出這樣的主張。
毛壽龍:人們認為法院沒有尊嚴,這種想法還是有可能的。但這與司法改革的民主化進程有關。首先,立法要好,利益集團不能傷害群眾利益。在拆遷方面,立法要完善。二是司法本身,要有更多的解決沖突的方法,完善司法程序。注意民意,考慮陪審團的意見。第三,法院的力量要有良好的輿論基礎,才能有更好的信譽。
十、深圳賣淫嫖娼示范案
自2006年11月24日起,一場掃黃風暴席卷深圳福田。打擊涉黃犯罪的專項行動將持續兩個月。11月29日下午,福田警方召開的兩次公共處理會議公開處理了100名涉嫌操縱、容留、強迫婦女賣淫、路邊賣淫、發放色情卡等違法犯罪人員。
據悉,福田警方打擊涉黃犯罪專項行動以沙頭、福田、南苑、梅林、景田區城中村為重點,全面查封違法場所,嚴厲打擊皮條客、燈頭(允許吸毒者組織者)、雞頭、媽咪、傘等黑惡勢力,打擊路邊、公園等場所招妓女、賣淫嫖娼。清理出租屋從事色情服務、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人員,擠壓利用出租屋違法犯罪的空間。
據福田警方統計,11月25日、26日、27日,警方共派出3000人,連續三次集中統一行動。截至11月27日下午5時,共破獲涉黃案件109起,逮捕違法犯罪人員167人,其中67人賣淫嫖娼,71站街招妓女71人;其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禁止場所79人,出租屋78人。截至11月27日下午5時,共破獲涉黃案件109起,逮捕違法犯罪人員167人,其中67人賣淫嫖娼,71站街招妓女71人;其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禁止場所79人,出租屋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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