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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章第十條廈門戶籍學生(1)至(4)主要通過福建比較系統進行比較確認;廈門戶籍學生(5)至(6)由市退伍軍人事務局、公安局、應急管理局確認并提供信息;福建(含廈門)外戶籍學生,學校認定學生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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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為不斷完善學生資助制度,提高學生資助精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類資助資源,根據《教育部等六個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福建省教育廳等九個部門〈福建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通知(閩教〔2019〕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術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大學)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和實施學術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技術學院,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小學生;經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公立幼兒園、集體幼兒園受分級收費管理的包容性私立幼兒園。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對象,是指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學校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識別,是指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各級學校,根據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識別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家庭經濟困難進行分級。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結果是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資助配額分配和資助資金安排的主要依據,是學校實施各項政府資助政策和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六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與客觀公平相結合。從客觀現實出發,統一標準和規模,確保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建立科學的定量指標體系定量評價,更準確、全面地反映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隱私保護相結合。既要透明識別內容、程序、方法,又要尊重和保護學生尊重和保護學生的隱私,禁止學生公開抱怨,互相困。
(四)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積極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認定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成立以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退伍軍人事務、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為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協調小組,建立部門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
市教育局全面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全面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其他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推進,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提供必要的依據和支持。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家庭經濟困難學校的認定。審所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進行審核匯總,建立本行政區劃所屬各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基本信息。
學校負責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體落實通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請、識別、宣傳、備案和信息提交,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基本信息。
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在年級(專業或班級)的指導下,在認定工作組的指導下,成員應當包括校長、學生代表等。
各高校應完善認定機制,成立學校學生資助領導小組,領導和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管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學院(系)成立了負責學生資助的領導小組、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負責具體的具體組織和審核;成立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價小組,包括校長、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價工作。
第三章確定類型、依據和等級
第十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類型
(1)注冊家庭學生:持有扶貧部門頒發的扶貧手冊,在國家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有電子信息檔案。
(2)生活津貼(包括極端貧困支持者、低收入)家庭學生: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是生活津貼的對象,在民政最低生活津貼(包括極端貧困支持者)信息系統中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有效證書或證書。
(3)孤兒:失去父母,找不到生父母,在民政信息系統中有電子信息檔案。
(4)殘疾學生:學生本人持有殘疾人聯合會部門頒發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書》,并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有電子信息檔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的軍人、公安民警、綜合消防救援隊伍的家庭子女:經退伍軍人事務、公安、應急管理部門認定,持有相應證件的家庭子女,符合《軍人養老優惠條例》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可享受教育優惠待遇。
(6)優撫對象子女:經退伍軍人事務部門認定,法定監護人享受國家定期養老金補貼的優撫對象子女。
(7)殘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監護人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的殘疾人家庭子女,持有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書》。
(8)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法定監護人可以享受教育優惠待遇的子女(學生);或者經學校認定,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因病因災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一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包括本辦法第十條(一)至(七)類人群。
(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學生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
(四)突發因素。主要是指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等。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是指學生消費的金額和結構是否合理。
(六)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其他相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和職業狀況。
第十二條確定等級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困難程度,設置兩個等級:特殊困難和困難。
特別困難是指學生及其家庭根本無法提供基本的學費。主要包括本辦法第十條(一)至(六)類學生和本辦法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學生。
困難是指學生及其家庭不能完全提供所有基本的學費。
第四章認定方法
第十三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識別方法包括信息比較識別、定量評價識別、學校評價識別、學校調查識別。
(一)信息比較識別。通過福建省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福建省比較系統)、國家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國家系統)、國家技術學院電子注冊統計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國家技術學校系統),在線學生身份信息和系統基礎數據。
(二)量化評價鑒定。通過福建省精準資助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福建省助學)進行量化評價。定量識別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三)學校評審鑒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通過學生申請、數據審核、民主評價等必要程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評估和認定。原則上,評估和識別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四)學校調查鑒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通過實地家訪、個人對話、電話訪談、大數據分析等方式進行并根據驗證情況進行驗證。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進行調查鑒定。
第十四條具體使用
高等教育階段以量化評價認定和信息比較認定為主,輔以學校評價認定和學校調查認定。高中以信息比較認定為主,輔以量化評估認定、學校評估認定和學校調查認定。義務教育階段以信息比對識別為主。學前教育階段以信息比較認定和學校調查認定為主。鼓勵有條件地區和學校使用定量評估和識別。
本辦法第三章第十條廈門戶籍學生主要通過福建省比較制度進行比較確認;福建?。ê瑥B門)外戶籍學生通過國家制度和國家技術學校制度進行比較確認。持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但平臺電子信息檔案缺失的認定對象,由學校綜合應用相關認定方法認定。
本辦法第三章第十條廈門戶籍學生(5)至(6),由市退伍軍人事務局、公安局、應急管理局確定并提供信息;福建(含廈門)外戶籍學生,學生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學校確定。
第五章識別程序
第十五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程序包括五個環節:提前通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和備案。
(一)提前通知。通過適當的方式和方式,學校提前通知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國家補貼政策的內容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識別,并做好補貼政策的宣傳。
(三)學校認定。學校通過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量化評價、民主評價等方式,準確認定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的認定申請或相關部門提供的信息,并按規定劃分資助等級。
(四)結果公示。學校在適當的范圍內公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結果。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和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審查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響應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備案備案。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按照《福建省學生資助檔案管理辦法》的規范備案鑒定結果名單、公示情況、學生申請鑒定表等材料,并按要求輸入國家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輸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使用福建助學系統認定的學校,可定期導出系統數據,保存電子檔案備查。
第六章工作要求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伍軍人事務、公安、應急、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加強對貧困家庭學生識別的監督和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學校應建立嚴格規范的通知、申請受理、數據審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確定、公示、備案、提交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公平、透明、規范。
相關職能部門和學校應確保相應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真實有效,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實施資助信息安全責任制,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嚴格使用學生資助信息,確保學生資助信息不泄露。因操作不當導致學生個人敏感信息泄露的有關部門或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處理并通知。
第十七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監護人)應當主動向學校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各學校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狀況,并及時通知家庭經濟變化。如發現惡意提供虛假信息,一經核實,學校應及時取消學生的資格和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
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學校,重新評估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是否繼續補貼或調整補貼水平。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學校并提出申請。學校應及時評估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以確定他們是否是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和資助水平。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區、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并報市學生資助中心備案。
第十九條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國家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廈門市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伍軍人事務局、公安局、應急局、殘疾人聯合會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貸款資格)認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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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海中考錄取率是多少?
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機構和招生學校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上海高中招生工作順利結束。
2.今年本市初中畢業生實考人數為人,其中名校畢業生升入高中各類學校,招生率為97%。普通負許檢在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錄取比例大致相同。
3.今年,該市仍實行兩批提前錄取和統一錄取。網上填報志愿后,網上預錄取和初中畢業統一學術考試
,提前錄取11批
陽神盾33人。
4.市實驗示范高中錄取6410人,中等職業學校錄取4623人。
考錄取率:
5.2015年,上海市參加中招考生斯班山化刻權是團隊茶,高中提前招生7914人,高中統一招生43991人,錄取率合百分比
黃66.9。2016年中考人數約7.5萬人,報錄比例與往年相差不大。
6.截至2019年普通高中入學率,西安64%,南京別拉滿57%,廈門57%
56、鄭州52%,上海50%。
7.很多城市的錄取政策也指出,高中入學考試和高中總收錄人數的比例接近2:1。
8.以西安市為例,五所名校統一招生成績基本在670分以上。西安中考總分730分,西工大附中成績最高甚至達到69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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