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東新區朱小姐撥通解放日報·上觀新聞熱線63523600,稱其在某房地產中介店看中了一套二室一廳的二手房。因辦理銀行貸款,向本單位申請出具銀行要求的收入證明,但被本單位拒絕。朱小姐說,她符合本市的購房政策,單位的上述做法是否違法?
據王蓓律師介紹,收入證明是中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和經營活動中需要的證明材料,以證明他們的真實經濟收入。一般在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等過程中需要出示。
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出具,但出于其社會責任和就業關系,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出具真實收入證明。員工被拒絕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與要求出具收入證明的銀行溝通,證明收入狀況。
王北律師指出,用人單位不愿意出具收入證明的情況如下:如需要出具收入證明的員工,部分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部分無真實勞動關系,部分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障等不合規行為。
此外,為了增加銀行貸款金額或申請大額信用卡,部分員工會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虛假的收入證明,包括空白收入證明,用人單位可以完全拒絕。特別是用人單位一旦為員工虛開高收入證明,不僅可能面臨員工事后以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名義進行仲裁和訴訟,還可能面臨員工拖欠銀行欠款時的銀行訴訟,給單位本身造成信用、聲譽形象等一系列危機。
法人表示,無單位人員不能出具收入證明,但可以通過提供其他證明收入狀況的材料來證明。例如,個體經營者和私營業主可以通過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完稅證明或近六個月的銀行存單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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